红网时刻新闻9月25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陈梓娴)堆放各种家具用品的仓库突然起火,调取监控后发现,在起火前三个小时里,有多名未成年人在仓库门前燃放鞭炮。近日,浏阳市民李女士因自家仓库被烧,将燃放鞭炮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小区物业告上法院。浏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仓库起火损失超20万 监控发现小孩玩鞭炮
2021年1月22日晚,浏阳市一小区居民楼下的仓库突发火灾。通过调取仓库周边监控视频发现,在起火前三小时,有三名小孩在仓库附近玩鞭炮,其中一人曾蹲在仓库卷帘门下燃放鞭炮。
综合起火现场异常现象分析,消防部门发现,起火前仓库外未见空中有飞火、飘落物等外来火源,仓库内未见电气故障形成的弧光爆闪特征。
同年3月19日,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仓库起火部位位于入口3米范围内区域,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自然、电气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排除燃放鞭炮引燃可燃物导致成灾。
为此,李女士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赔偿要求,被拒后,李女士将涉事小孩及其监护人,以及小区物业告上了法院,诉请判令共同承担直接财产损失206300元、维修费用4500元。
判决:物业公司与原告亦存在过错 导致延误灭火与损失扩大
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归原告,但在本案中,基于火灾事故认定部门尚不能确定本次火灾产生的具体原因,若将举证责任全部归于原告,则显失公平。而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多名未成年人均有蹲在仓库卷帘门下方燃放鞭炮的行为,虽然玩鞭炮的时间距离起火时间有三个半小时,但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也是可能引起火灾的原因之一。
此外,作为物业公司,应按照服务协议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及设备,确保消防设备完好率100%,然涉事物业公司疏于维护起火仓库两侧消防设施,致使消防栓中的水压不够、消防柜中无消防软管,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灭火时间,可能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据此,法院认定,未成年人玩鞭炮行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消防设施,与火灾损害结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同时,原告李女士在其仓库堆放木质家具时,没有安装喷淋等消防设施,且自行在西北角搭建了局部夹层并堆放椅子等家具,对火灾损失的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涉事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承担30%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儿童天性喜爱玩耍而自我保护意识、风险预判能力较弱,往往对于不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等危险行为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清晰的认识。
因此,承办法官卢方荣表示,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等危险行为,在场看管或传授正确的燃放方法,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患于未“燃”。
物业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设施能够正常使用,避免发生火灾后扑救不及时,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卢方荣提醒,公民使用门面存储易燃物品时,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消防设施,妥善保管自身财产,降低因意外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威海乳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例,原告刘美(化名)的房屋自2007年一直租赁给李小英、王波(均化名)使用。2017年12月18日,该租赁房屋发生火灾,造成住宅三间屋顶坍塌,房屋及屋内物品烧毁。原告刘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小英、王波承担房屋重建费用45548.61元,李小英、王波又提起反诉,要求刘美赔偿因火灾造成的屋内物品损失。
财物被毁
房东、租客到底谁应该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自2007年至今已由李小英、王波连续使用多年,李小英、王波作为承租人和实际控制人负有日常管理和安全使用的义务,该房屋系普通民房,事发前李小英、王波将其当作仓库使用,擅自改变了房屋用途,增加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而该起事故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起,在火灾直接原因无法查明情况下,李小英、王波承租期间管理不善导致承租房屋发生火灾,租赁人刘美对此次火灾不存在过错,房屋被毁的损失以及屋内物品损失应当由被告李小英、王波承担。
房子重建
赔偿数额到底依照哪个标准来算?
案发以后,刘美对受损房屋维修所需费用进行鉴定,评估公司鉴定意见为:由于房屋烧毁严重,无法修复,需拆除重建,重建费用为45548.61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已经使用40多年了,该鉴定意见未考虑折旧问题。根据公安部《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7.5条的规定,采用重置价值法计算建筑物损失,应当考虑成新率,计算公式为:损失额=重置价值×成新率×烧毁率。成新率计算公式为:成新率=(总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100%。依照公式计算刘美的房屋损失为:9109.72元。
该方法充分考量了房屋的使用年限和折旧程度,对于刘美合理损失数额的确定具有更加科学的参考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小英、王波赔偿原告刘美房屋损失9109.72元,并驳回了李小英、王波要求刘美赔偿其房屋内物品损失的反诉请求。原告刘美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认为应当按照45548.61元赔偿其房屋重建费用,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对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来源:乳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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