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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尺的象征意义:让老师自我警醒,让学生不再放纵

因为怕学生老师体罚学生,所以这个时代没收了老师的戒尺。该不该有戒尺?我们先从孙悟空说起吧。

孙悟空拜师学艺当学生时,听菩提祖师讲道,不遵守课堂纪律,手舞足蹈,菩提祖师就拿着戒尺在他头上敲了三下。

孙悟空的同学们说他,不遵守纪律被老师体罚了吧?挨打的孙悟空实际很高兴:“老师这是让我半夜三更去学道,这不是打是爱。”

老师对我这不是打是爱。我完全同意孙悟空对戒尺的理解,孙悟空是个懂教育的人。

戒尺不过就是一个木板而已,如果学习不努力或扰乱纪律,老师就会用它打手敲脑袋。但在传统文化中,没这么简单,很多人都理解错了。它最重要的是象征意义。据古书记载。首先戒是警醒的意思。尺则是把握好分寸尺度的意思。戒指两个字,一个说老师,一个说学生。戒指老师,警醒自己为人师表,好好教书,严格教徒不可纵容。分寸尺度的尺指的就是学生,学生把握好尺度,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否则就要惩罚。

现在呢,不光禁止体罚,还有变相体罚。尤其是变相体罚,没有明确的界限,所以当老师不能确定哪种做法违规是,为了本性的明哲保身,他就选择退缩。因为一旦有问题,老师的一句批评和一个动作,将来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和罪证,说是你变相体罚,造成了某种恶果。教育不是光说服,当说服起不了作用时,怎么办?是管还是不管?天经地义的事,反而成了一个问题。

父母教育自己孩子,都懂爱和溺爱是两回事,父母的爱肯定也包含批评和惩罚。同样道理,为什么要让老师去溺爱学生?老师对学生的爱也需要赋予小小的惩罚。有必要的惩罚是负责任的爱。

但是社会并不支持这种行为,一味的宣扬对未成年人放纵的爱,后果是缺少惩罚的学生一任的放纵,成年走入社会,放纵就成了暴戾。不能有惩罚手段,每个学校都会给社会培养出一批不知道规矩和纪律为何物的无法无天的年轻人。

所以我呼吁还是把戒尺还给老师吧

社会对老师多一点宽容,给变相体罚画一个界限,让老师适当的放开手,等于让无法无天的孩子能守些规矩,长大后懂得敬畏。

“戒尺”,只是用来打手心的么?

“戒尺”,只是用来打手心的么?

近期,一段武汉某教师用戒尺打学生手心的视频引起了人们的热议。据报道:相关老师已被当地教育局勒令停课反省,并向学生和家长致歉。对于这件事,我不想评论,这里只说说“戒尺”是个“神马”东西。

鲁迅在他的散文《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中提到:他的老师寿镜吾先生手中也有一把戒尺。课文注释中是这样解释的:旧时书塾里教师用来责罚先生(打手心)的木板。其实这种解释过于片面,并没有把“戒尺”解释清楚。

“戒尺”通常有两种解释:

一是指佛教的一种法器。它是用两块木板制成,两块木板一仰一俯,这种“尺”通常在皈依、剃度、传戒、说法等仪节中使用,所以叫做“戒尺”。许多禅师在考问弟子时,通常是一言不发地当头一棒,或大喝一声,提出问题让其回答,借以考验其悟性。

第二是旧私塾先生对学生施行惩戒时所用的工具,它是宽约4公分、长约1尺的木板(有的是随便找一根木条)。不打不成才,那时的先生信奉“棒打出孝子,严师出高徒子”的真理,常用它来责罚那些学习不刻苦用功的淘气学生。但戒尺不仅仅是为了处罚而存在,有时学生大声地朗读或喧哗,老师想让他们安静下来,叫几声都听不到,这时就会用戒尺在讲台上拍一下,可以让大家都听得到。

“戒”,警戒、惩戒;“尺”,尺度、标准。“戒尺”也含要有惩戒有度的意思。不是随随便便就惩戒的,它是有一定尺度的。不依规矩,难成方圆。学生在学习中难免会触犯一些规矩,这时老师就会用戒尺进行惩戒,这也只是在口头教育等起不到效果时,采使用的最后一种方式。所以“不常用”,有时也只是“高高举起,轻轻地落下来”。至于学生被打得手肿,也只是个别现象。很多情况下,当家长知道自己的孩子在学习挨老师的戒尺后,学生回到家里也往往还要再挨上一顿打。因为,私塾是家长自己出钱请来的,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将来能够“学而优则仕”、光耀门楣,对自己的孩子淘气、不思上进觉得一种羞耻。因此父亲把鲁迅送到“全城中最严厉的书塾”那里。

老师不要要求过高,学生不要玩得过头。一些老师由于怕掌握不好惩罚的尺度,为控制自我,往往在戒尺上刻上警戒自己的文字。另外,私塾老师也大都是“方正,质朴,博学”的人,有的也希望自己将来能考取功名,也往往在戒尺上刻着警戒自己的字句。玩过头的学生看到“戒尺”便会马上想到自己的正事,伏案苦读了。

另外,“戒尺”即“戒耻”。老师以“教无所成”为耻;学生以“学无所成”为耻。是师生荣辱观的体现,也借此物警戒自己和学生:法非此不行,礼非此不齐,德非此不修,人非此不耻。

到了晚清,办西学、兴新学,学校也进行着“洋务运动”。1905年,清政府宣布废除延续了1300年的科举制度,旧教育的产物——私塾制度以及塾师,亦退出了历史舞台,“戒尺”也便成了惩罚教育的代名词。

我们现在还要不要“戒尺”?

人生的三把戒尺:自知、自省、自律

作者:京博国学

来源:京博国学(ID: jingboguoxue)

登峰造极的成就源于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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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

人虽笨愚,但是人能学,人能修身,人能自我完善,人的可贵在人自身。

倘若一个人能够持有这三把戒尺:自知,自省,自律。

即便不能前途无量,也能将人生不如之事降至一二。

01

自知者明

王阳明说,“人生大病,只是一‘傲’字。”

人若一味的傲慢,不自知,人们就会避而远之,甚至连好运也会绕道而行。

徐达与朱元璋曾是儿时交好的玩伴。朱元璋在创建明朝时,徐达有勇有谋,立下赫赫战功,深得朱元璋宠信。

徐达虽战功累累,却从不居功自傲。他每年春天挂帅出征,暮冬之际还朝。回来后立即将帅印交还,回到家仍过着极为简朴的生活。

朱元璋曾对他说:“徐达兄建立了盖世奇功,从未好好休息过,我把过去的旧宅邸赐给你,让你好好享享几年清福吧。”

朱元璋口中的这些旧府邸,其实是登基前吴王时居住的府邸。

有一日,朱元璋请徐达到旧府邸饮酒,将其灌醉。

徐达半夜酒醒问侍卫这是什么地方,内侍说:“这是旧邸。”

徐达大吃一惊,连忙跳下床,伏在地上自呼死罪。

朱元璋见其如此谦恭,心里十分高兴,即命人在旧邸前修建一所宅第,门前立了一牌坊,并亲书“大功”二字。

后来,朱元璋为了巩固皇位,大肆诛杀“居功自傲”的功臣,唯有“恭敬谦和”的徐达幸免于难。

人,贵有自知之明。不因自身战功显赫,便可目中无人。

杨绛先生曾说:

“无论人生上哪一层台阶,阶下又人仰望你,阶下亦有有人俯视你,你抬头自卑,低头自得,唯有平视,才能看见真实的自己。”

自知,不自傲,保持谦卑,平视他人,不仅是体现了一个的涵养,更是大格局的体现。

一个懂得自知,心怀天下,敬畏自然的人,才能活得更舒适、更通透。

02

自省者进

曾国藩在家书中告诫自己的弟弟们:

“牢骚太甚者,其后必多抑塞。盖无故而怨天,则天必不许,无故而尤人,则人必不服,感应之理然也。”

爱抱怨的人,眼里看到的全部是别人的问题,从不会在自身找原因,也就缺乏自省能力和进步的机会。

学会自省的人,才会凡事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不是一味地去责备他人。

如此方能更好地认清自己,驾驭自己的人生轨迹,才会越来越接近成功。

曾国藩在每天的日记中,都要将自己一天的言行进行一番彻彻底底的反思、清扫。

有一次,曾国藩的朋友窦兰泉来切磋,曾国藩并末理解好友的意思,便“词气虚吐,与人谈理”。

本来是一件增益学业的事,结果却适得其反,二人不欢而散。

曾国藩后来反省说:“彼此持论不合,反复辩诘,余内有矜气,自是特甚,反疑别人不虚心。何以明于责人而暗于责己也?”

道光二十二年(1842)十一月初九,曾国藩去岱云家为其母拜寿。

本是喜庆之事,结果曾国藩出言不慎,弄得大家十分尴尬,宴席一散便匆忙回家。

他在当天的日记中反省道:“以后戒多言如戒吃烟。如再妄语,明神殛之!并求不弃我者,时时以此相责。”

曾国藩的人生修养和事业都达到了绝顶的高度,跟他一生的不断自省改过是分不开的。

事实上,每个成功的人,在其背后定是付出了常人看不到的艰辛与血汗,以及“吾日三省吾身”的自省。

老子在《道德经》说:“合抱之木,生於毫末;九层之台,起於累土;千里之行,始於足下。

世上本就没有一蹴而就的成功,只有不断洞见自己,不断前进,才会得到命运的垂青。

自省,改过,才是人生最亮的底色。

03

自律者强

曾在网上看过一个段子。

两个大学生,读了一篇老夫妻地铁口卖早点年入30万的新闻后,热血沸腾,也要大干一场。

调研,选址,进货,设计摊位,把一切的计划做的详细而周密, 比那些普通的小商小贩看起来专业不少。

而等所有人都要看他们大赚一笔的时候,他们两个宣布创业失败。

理由是:太早了,起不来。

听起来像个笑话,但其实这就是大多数人失败的原因。

抛开智商不谈,大家都是俩胳膊俩腿,谁也不差。

但人与人之间最大的差距,除了思维,就剩下自律了。

那些成功的人并不是会列计划,而是言出必行,靠日复一日的自律与坚持。

作家村上春树是一个极其自律的人。

他爱好跑步,每天早晨6点40准时起床,从1982起,每天跑10公里,坚持至今。

有人问,自律痛苦吗?

答案是肯定的。

自律一定会带来痛苦的,这是不可避免,但比起碌碌无为带来的痛苦,这个更好受些。

松下幸之助曾说:登峰造极的成就源于自律。

任何的丰功伟业,都有自律加持,真正厉害的人,都是长期主义的自律者。

在物欲横流的世界里,磨炼心智,厚积薄发,方能寻得一隅寂静之地,拥有欢颜和甘甜。

很认同一句话:人贵自知,而后自省,终而自律。

点个在看,愿你我不断改善自己,每天都有进一步的欢喜,过热气腾腾的人生。

来源: 国学文化

教师如何掌握手中戒尺

来源:法制日报

● 现实教育活动中依然存在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合理限度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使得体罚与惩戒的边界不清晰。教育惩戒不等于暴力和体罚,教师法的修订工作应当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予以明确区分,对教育惩戒的主体、权限大小、实施范围和方式作出严格具体的限定

● 由于惩戒主体和惩戒的具体形式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故而可规定教育惩戒的原则性规则,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和教育性原则,明确惩戒权行使的程序以及建立惩戒权的监督、救济机制

关于教师惩戒权的讨论,多年来一直备受关注。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则》将教育惩戒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规则》一出,再次引来社会热议。

前不久,广东拟在全国率先尝试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明确教师可以对学生实行“罚站罚跑”。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日报》记者发现,目前条款出现变化,此前一审提交法规中允许老师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被删去,取而代之的是将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究竟该怎么用?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又在哪里?

说服教育收效甚微

惩戒应该把握尺度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就如同父母教训不听话的儿子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直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西方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国利意识的增强,人们才开始对教育惩戒产生疑问。尤其在一些学生遭到老师过分惩罚甚至虐待的新闻曝光后,教育惩戒更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

“我们作为老师就需要指出错误,给他们正确的引导。现在不允许老师体罚学生,网络那么发达,一不小心就被爆料。”天津市蓟州区某中学教师高红(化名)说,学生们还处在认识世界、建立三观的阶段,更要注重引导培养。

高红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教师肯定希望学生学习好,但大多数学生处于青春期,有时候比较叛逆。“对于一些太不听话的学生,教师应当有适当惩戒的权利,但惩戒要有度,不能给学生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伤害,同时要了解学生的性格,对症下药,既要保护他们的颜面又要起到教育作用。”

高红说,有时候惩罚并不能让学生明白自己的错误,反而容易引发其抵触心理,所以应既有说服教育又有不过度的惩罚,让学生明白自己犯了错,需要改正。

“学生都是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个性,说服教育和惩罚更需要因人而异,要了解每个学生的情况,看他们更适合哪种教育。”高红说。

张超(化名)是一位中学生的家长,他认为教师的惩戒要适度,“如果是棍棒底下出状元的度,那肯定不行,初中学生处于叛逆期,越打越骂可能会适得其反。但也不能过分地温柔教育,这会助长学生不好的习惯,所以教师应有权利对学生进行合理的惩戒”。

“如果我的孩子不听话,老师可以进行说教。如果屡教不改,我是不反对打的。古代老师不都有戒尺么?打手打屁股都是可以接受的。”张超说。

合理限度规定不明

体罚惩戒边界不清

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看来,中小学阶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健全人格形成的关键阶段,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给予学生适当的惩戒,有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

“实践证明,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于学生的不良习惯、做法予以及时纠正,伴之以必要的惩戒,对于规范学生的行为,培养优秀的学生,是必要的。但是惩戒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

那么教育惩戒应该如何把握好尺度?又该如何界定体罚和惩戒的边界?

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王天星介绍,体罚是指教师对学生的身体进行直接侵害,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如殴打、罚站罚跪等;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他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讽刺、侮辱学生、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等;教师惩戒是教师针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对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产生悔改之意,以达到矫正目的的一种教育方式。教育惩戒的对象是学生的过错行为,惩戒的程度也要视惩戒对象及其过错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然而,在现实的教育活动中,依然存在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合理限度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使得体罚与惩戒之间的边界问题不清晰。教育惩戒不等于暴力和体罚,教师法的修订工作应当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予以明确区分,对教育惩戒的主体、权限大小、实施范围和方式作出严格具体的限定,厘清教育惩戒的边界,让社会对教育惩戒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王天星说,在实践中,由于惩戒主体和惩戒的具体形式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可以规定教育惩戒的原则性规则,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和教育性原则,明确惩戒权行使的程序以及建立惩戒权的监督、救济机制。

在朱晓峰看来,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惩戒权的边界是不得体罚或者侮辱学生,如果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的,构成惩戒权的滥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体罚行为由于侵害学生的健康权、人格尊严,已被我国教育部门所禁止。惩戒可以,但不应进行体罚。”郑宁说,“教师的惩戒应采取一些温和但行之有效的手段,比如扣分、警告等。主要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平等原则,教师应该平等对待学生,一视同仁;二是尊重原则,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惩戒时不能侮辱学生的人格;三是比例原则,教师惩戒的手段和学生的行为性质应当成正比,并且不得进行体罚,侵害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

现行法律尚未明确

亟待立法全面保障

有一个现实问题是,教师是否拥有惩戒权?

朱晓峰认为,尽管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未明确规定教师的惩戒权,但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教师法第七条等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批评教育学生,以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这里的批评教育以及管教学生,本质上就是教师惩戒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朱晓峰说。

郑宁也分析称,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教育惩戒权,但从教育的规律来看,惩戒是教育机构和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行使管理和教育权的一种表现。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有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制度的义务。

“教师在立法层面没有惩戒权。从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管教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教师惩戒以肯定。”王天星说。

据王天星介绍,6月23日,《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表示,教育部将抓紧修订教师法,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原则,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

“可见,对教育惩戒权进行详细的立法规定是此次教师法修订工作的重要目标,有助于界定教育惩戒权的法律界限,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提供明确的立法依据,同时也有助于规范教育惩戒权的行使。”王天星说。

朱晓峰补充说,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有惩戒权,但不得滥用该项权利,可以批评教育学生,也可以采取如罚站等不构成体罚或侵犯学生身心健康的管教措施。对于教师在惩戒权范围内实施的管教行为所引起的不良后果,教师以及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记者 韩丹东 实习生 祁增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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