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青年律师成长的捷径,也是技术辩护律师的社会担当。在案件不足时大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案件充足时也保持每年办理一两宗法律援助的时间储备,应当成为律师技术辩护的内在要求。刑事辩护是一门技术,法律援助也是技术辩护的重要环节。技术辩护律师的目标不是法律援助,但技术辩护律师不可小觑法律援助。
律师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求练手”,第二个阶段“求名气”,第三个阶段“求利益”。律师经历了第一个阶段有大量案件练手,这才能积累办案经验进入第二个阶段获得社会名气。办理了一定数量的知名案件,成了知名律师,这才有底气提高收费标准,从第二阶段进入第三阶段。在技术辩护律师眼中,收费技术建立在办案能力与行业名气的基础上,而不是脱离这两大基础的“空中楼阁”。那些绕开办案能力和行业名气谈“收费技巧”的“名师秘笈”,对普通律师而言都是“华而不实”的“鸡汤文”。
技术辩护律师需要高度关注法律援助案件,这不仅适用于缺少案件时的“第一阶段”,也适用于缺少名气的“第二阶段”,甚至适用于“不差钱”的第三阶段。刑事辩护如同“卖油翁”,“无他,唯手熟尔”,这就需要每年保持一定数量的案件“练手”,这才能“手熟”。刚执业的青年律师如果能够保持每年办理30个以上的刑事案件,坚持3年到5年,这些律师必然在“实战”中积累丰富的经验,业务能力也就水涨船高。要年青律师办理普通案件30个以上刑事案件显然不现实,这就需要“缺额部分”通过法律援助案件来弥补。这些案件中只要有五分之一是成功案例,那么3年积累下来就有20个以上的经典案例,5年则可以积累30个以上的经典案例,这些经典案例就成为律师“名气”的物质基础。有经验有名气的律师,提高自己的收费标准,当然是水到渠成。
“深圳五毒”之一的董玉琴律师,2016年参加“卓凡刑事论坛”时曾分享了她的成长故事。董律师当时刚从兰州来深圳,缺少案源几乎是“从头再来”。她就是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特别是犯罪案件入手,每年保持30个以上的案件,每一宗案件她都精益求精认真对待。经过几年的努力,董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也收获了业内不错的名气,甚至称为珠三角专家级辩护律师。我最为称道她投身法律援助的公益服务精神,正是这种“舍”的付出才有“得”的收益。
许多人认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只是“奉献”,其实“免费的才是最贵的”。青年律师大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看起来是“免费服务”,但他们却可以从中获得办案机会,能够办理一些凭他们的社会影响力难以涉及的重大案件。青年律师最不缺的就是时间与精力,最缺的是办案经验,正好法律援助案件给他们提供了捷径。如果青年律师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当成“求练手”甚至“求名气”,如果青年律师把自己办理免费服务的案件看成“投资自己”,他们当然不会满足于“走量”的“形式辩护”,而是转向尽职尽责的“技术辩护”。
我刚入职时也是公益服务的主力,一方面承担着我们律师事务所一半以上的公益普法任务,另一方面则承担着三分之一左右的法律援助案件。公益普法让我经常有露脸机会,借助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平台与媒体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甚至个人品牌。法律援助则让我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实战案例,让我有更多机会近距离向同台辩护的那些律师前辈学习,通过模仿他们高超的辩护经验,快速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许多大案要案都需要找资深律师,我当时作为“菜鸟律师”没有接受家属委托的机会。我通过法律援助这个“特别通道”,获得了办理大案要案的机会。我刚拿执业证就开始办理“命案”,其实就是借助法律援助。在法庭上我更多是“听”其他律师如何发问如何质证如何辩论,对照他们的意见核对我的观点,找差距找学习方向。我后来总结经验说,没有与知名律师一起参加过辩护不足以说自己擅长辩护。学习行业大咖最快捷的方式不是请他们讲座,也不是看他们的书,而是旁听他们办案,当然最好是与他们一起参加庭审。
我发现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很容易获得办案机关好感,甚至一些法官还说“这个案件没收费,余律师也这么认真”?即使是法律援助案件,我也象普通案件一样完成阅卷、会见、提交法律意见书甚至约谈办案人员,说服他们本案存在哪些证据不足。似乎在法官、检察官心目中,能够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更值得尊重,这也让我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援助案件时,经常得到检察官当场接受存在自首或立功情节、法官当庭表示可以判缓刑等“特殊待遇”。也许法官、检察官对普通案件比较严格,不太适合当庭做出回应,而法律援助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从宽处理。
这些年我还是保持着每年办理一两个法律援助案件的记录,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一些律师对法律援助存在偏见,不仅认为法律援助案件“流于形式”,而且法律援助律师不能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据理力争。这些偏见当然有其存在的现实土壤,这就更需要那些“总指数也”的技术辩护律师更重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优化法律援助服务,净化刑事辩护风气,这才能充分体现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行业属性,不以收费与否区别对待。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因人而异,只要辩护律师有责任心,只要律师坚持技术辩护坚持尽职尽责辩护,谁能说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就一定不如其他案件?资深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更加爱惜羽毛,当然会保证质量,除非他没有接受代理。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属于“公益服务”而不是“慈善服务”。做公益与做慈善看起来都是提供免费服务,但做公益并非是出于“善心”出于道德考量,而是基于社会责任感。律师提供公益服务,既是体现自己的社会责任与社会担当,也是对自己律师事业的“长远投资”,这种投资回报就是获取办案经验与行业名气。如果说许多人“做慈善”是赚得盆满钵满再去“回报社会”,“慈善家”的背面都是“企业家”甚至“资本家”,那么“做公益”则是“先提供免费服务再获取社会回报”。在“舍”与“得”之间,“做慈善”是“得”了之后才有资本去“舍”,才能“乐善好施”;那么“做公益”则是“舍”了之后才有经验或名气去“得”,才能“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律师站在商人与文人之间,他们没有商人的“铜气”却有商人的精明,没有文人的“酸气”却有文人的优雅,但律师本质上应该更多是文人的社会情怀,如果说他们需要商人那样的投资意识,也应该是儒商的大格局。律师从事法律援助,这也是律师“大格局”的体现,他们深知自己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不是“不求回报”的“施舍”行为,而是寻求长远回馈的“投资自己”行为。
如果说技术辩护是律师“站着把钱赚了”,那么法律援助则是律师“站着把名声攒了”。技术辩护意味着律师把刑事辩护看成一门“技术”,只要去研究卷宗研究证据研究法理即可。他们用光明正大的方式去唤醒办案人员内心深处的法律人意识甚至人文情怀,去说服办案机关接受自己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他们可以不卑不亢,甚至把办案机关“为民除害”的心理优势转化为“可能存在冤假错案”的道德焦虑。法律援助的技术辩护意味着律师不是把自己看成“奉命援助”律师,而是把自己看成“辩护律师”,他们不仅可以穷尽各种技术手段来说服办案机关接受自己的辩护意见,还能够借助办案机关对律师“免费辩护”的好感增强辩护效果。
律师行业属于“第三产业”即服务行业,这就需要律师擅长“吆喝”。与媒体关系密切的律师都清楚,官方媒体采访的宣传效果是任何民间媒体不可媲美的,因为官方媒体在老百姓心目中具有其他媒体不可比的权威性。要想获得官方媒体采访,你就需要给官方媒体制造一个“新闻理由”。法律援助案件本身不具有新闻价值,但法律援助案件中有效辩护的“为民伸冤”,就颇具有新闻价值。如果是“自带流量”的知名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且“为民伸冤”,这就更具有新闻价值。
许多律师也知道律师需要“露脸”才能获得关注,可惜他们被“带到沟里了”,不懂得刑事辩护需要的是成功案例,找一个不会办案的“知名律师”来干嘛?那些通过过激手段引起媒体热炒的辩护律师,忽视了自己出名不是因为成功案例而是因为法律之外的“手撕”某部分甚至律师同行。这些律师真想要“蹭热度”,还不如把自己“手撕”的精力用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上,不仅获得办案经验收获一些成功案例,还能更便于媒体报道获得“露脸”机会。
技术辩护律师并非是“有钱才干活”的商人,他们需要公益心需要社会责任感与社会担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技术辩护律师当仁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