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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诉讼服务 优化营商环境】案件办理“加速器”——电子送达全攻略

【近年来,电子送达作为互联网通讯技术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的新兴成果,有效解决了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送达难、送达慢问题,进一步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 今天,就围绕“电子送达”为大家进行全方位解读】

什么是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有哪些?

1.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

2.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

3.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电子送达的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关于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送达有哪些优势?

相比传统的线下送达,电子送达具有时间快、成本低、接收易的优势。

“时间快”,平均用时不到一天,当事人即可收到诉讼文书。

“成本低”,当事人无需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法院也无需向当事人邮寄诉讼文书,诉讼成本低。

“接收易”,当事人接收诉讼文书操作便捷,只需一部手机,便可查看,与平时接收短信、微信类似。

担心电子文书清晰度?想要纸质版文书怎么办?

别担心,一般法院出具的诉讼文书都会确保清晰度,可能造成不清晰的往往是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果您觉得电子送达的证据材料不够清晰,可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反馈,我们会根据材料清晰程度进行核实,或是进行技术处理后再次进行电子送达;也可直接向您邮寄送达相应纸质文书。

因此,凡是适用电子送达的文书材料,只要您需要纸质文书,法院都会提供。

☞法官来支招——怎样签收电子送达的文件

1.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接收电子送达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2.法院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发送诉讼文书后,受送达人会收到以“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开头并含有链接及验证码的短信通知。

3.受送达人可直接点击链接查看诉讼文书,或登录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送达平台”,通过输入身份证号和验证码的方式查看诉讼文书。

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电子送达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系统中全程留痕,并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可以同步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诉讼平台提示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查阅、接收、下载相关送达材料。

供稿:开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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