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发布征求意见稿,除法定节假日,经营场所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机不得含以下宣扬内容:①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②捕鱼机等以设置倍率形式以小博大;③老虎机、转盘机、跑马机等由系统自动按照概率性分配方式决定结果。
以下是通知全文: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了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7月5日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提供游戏游艺内容或者服务的专用电子、机械操作设备。
第三条〔分类管理〕游戏游艺设备机型机种分为电子游戏设备(机)和游艺娱乐设备。
电子游戏设备(机)是指通过音视频系统和内容集成方式,主要为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提供游戏内容服务,且游戏内容、形式等方面不适宜未成年人独立或者长时间使用的专用设备,如格斗类游戏游艺设备等。游艺娱乐设备是指除电子游戏设备(机)以外的其他游戏游艺设备。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条〔鼓励倡导〕鼓励企业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内涵,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民族精神、内容健康向上兼具运动体验、技能训练、益智教育、亲子互动等功能的游戏游艺设备。
第五条〔基本要求〕禁止面向国内市场生产、进口、销售、经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戏游艺设备:
(一)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二)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六条〔严禁宣扬〕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下列宣扬内容:
(一)具有或者变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的;
(二)捕鱼机等以设置倍率形式以小博大的;
(三)老虎机、转盘机、跑马机等由系统自动按照概率性分配方式决定结果的;
(四)其他宣扬内容。
第七条〔语言规范〕面向国内市场生产、进口、销售、经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外观标识、游戏内容、操作说明应当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
第八条〔职责分工〕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全国游戏游艺设备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生产或者进口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和机型机种分类。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游戏游艺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设专家委员会〕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建游戏游艺设备审核专家团队,承担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机型机种分类等内容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内容审核
第十条〔国内设备申请〕在国内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面向国内市场销售前,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内容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游戏游艺设备内置音视频文件(包括全部背景音乐、歌曲及其名称列表和歌词的电子文本),涉及外文的,还应当提供中外文对照文本;
(四)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简介、操作说明文本(含返奖方式等)、后台管理操作说明文本以及展现完整游戏过程的操作演示视频;
(五)能够反映游戏游艺设备整体外观的图片和说明(正面、左右侧面、控制台、投币口、后台控制界面等至少各1张图片并做相应说明,图片为“*.JP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
(六)游戏游艺设备及其内容的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声明。
第十一条〔进口设备申请〕进口单位从境外进口游戏游艺设备面向国内市场销售、展览展示或者提供给场所经营前,应当向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内容审核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并提交进口该游戏游艺设备的独占性授权经营协议。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受理申请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审核、上级部门复核、异议处理、公示等时间)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设备初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内容审核以及机型机种分类初步意见。难以确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设备进行实物审查。确有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家提出审核意见或者报文化和旅游部复核。
第十四条〔公示及异议处理〕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通过初步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基本信息、异议受理方式等,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日。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以及游戏游艺设备名称、型号、操作说明、外观图片、机型机种、生产地或者进口口岸、知识产权声明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游戏游艺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审核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并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审核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文件,发放“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审核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由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其内容包含游戏游艺设备基本信息以及审核机关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其标准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审核结果公开〕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出具内容审核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游戏游艺设备基本信息及批准文号等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变更申报〕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或者机型机种等发生下列实质性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原审核机关进行内容审核:
(一)系统升级或者改版的;
(二)增加游戏项目的;
(三)改变主要功能键的;
(四)外观明显改变的;
(五)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情形的。
第十八条〔电子标识管理〕游戏游艺设备面向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销售前,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显著位置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并按批准文件确定的机型机种分类,标注“游艺娱乐设备”或者“电子游戏设备(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字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行业自律〕文化和旅游部指导全国性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制定游戏游艺设备内容自律规范。
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和进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游戏游艺设备内容自审管理制度,建立游戏游艺设备目录库,配备专职内容审核人员,按照游戏游艺设备内容自律规范开展内容自审工作。
第二十条〔备案管理〕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经营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游戏游艺设备基本信息、数量、设置地址以及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提交奖品目录。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应该向消费者提供来源合法、内容健康、安全无害的奖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虚标价格。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概率明示〕游戏游艺设备以概率性方式提供实物奖励的,经营者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正面显著位置明示概率范围。
第二十三条〔引进合法设备〕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应当购买已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的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利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者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擅自变更实质性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撤销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主体及人员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或者重点关注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情形严重的,对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实施为期1年的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申请限制:
(一)隐瞒游戏游艺设备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伪造证明文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监督机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文化和旅游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游戏游艺设备存在内容等问题的,可以依法撤销其审核批准文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处罚条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处罚条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予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发现问题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者文化市场黑名单。
第二十八条〔处罚条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抄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他经营场所未将奖品目录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处罚条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其他经营场所利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利用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或者擅自变更实质性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大型设备适用规定〕大型游乐设施设备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其他场所界定〕本办法所称其他经营场所是指在无独立围护结构的场地内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供消费者自娱自乐的经营场所。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科学制定适应儿童游艺娱乐场所、虚拟现实游艺娱乐场所、专营“抓娃娃机”等礼品类游艺娱乐场所发展的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二条〔存量管理〕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在本办法施行前或者施行过渡期内在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尚未标注“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的游戏游艺设备实施分类标识管理。张贴的标识应当包括游戏游艺设备名称、机型机种、举报电话等信息。
在本办法施行前或者施行过渡期内,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通过、未发放“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且尚未面向国内销售的,应当结合实际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补发“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
第三十三条〔平台应用〕施行过渡期后,各地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发放以及其他经营场所经营游戏游艺设备备案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后,文化和旅游部不再统一公布游戏游艺设备信息。本办法所称施行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