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坚持中国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国家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第十五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第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协商、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九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二十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禁止、;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或者对妇女进行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网络进行表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务,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 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七条 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六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处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者按】今天,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发表长篇通讯《莽莽成昆出大山》,讲述了三代人青春接力,建设、守护成昆铁路,再筑新成昆的故事。“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筑路、守路、通路、新路,跨越半世纪,老一辈的创举与新一代的奋斗,在祖国的大西南交相辉映。
莽莽成昆出大山
人民日报记者 王一彪 孔祥武 王明峰 黄福特
时光滑过钢轨,思绪飞向远方。每次乘坐成昆列车穿行在深谷峻岭间,李恒就会想起那个激动难抑的时刻——两年多前,他和同事们给总书记写信,很快就有了回音。
2018年春节前夕,总书记赴四川凉山看望慰问各族干部群众后,在成都主持召开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谈到全社会扶贫合力时,总书记提到李恒等人的来信,在讲述信中主要内容后说:“他们的来信,让我感受到了青年一代对祖国和人民的担当和忠诚,读了很是欣慰。”
这封发自大凉山深处建设工地上的信,由“90后”李恒执笔,中铁隧道局集团其他19名青年党员郑重签上自己的名字。
他们在信中叙往事:50多年前,他们很多人的父亲或爷爷,参建成昆铁路难度最大的沙马拉达隧道,不畏艰险、不怕牺牲,以敢叫高山低头、河水让路的豪迈气概,把天堑变成通途,创造了世界铁路建设史上的奇迹。
他们在信中诉衷肠:今天,他们接过先辈的旗帜,承建新成昆铁路全线最长、难度最高的小相岭隧道,决心传承好老成昆精神,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历史铸成这样一个事实:成昆铁路,不仅仅是一条铁路。
1970年7月1日,成昆线建成通车,半年后交付运营,被联合国誉为“象征20世纪人类征服自然的三大奇迹”之一。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50岁的老成昆与正修建的新成昆,老一辈的创举与新一代的奋斗,三代人的青春接力,跨越半世纪,在祖国的大西南,交相辉映。
搭乘成昆列车,走进时光隧道,点点亮光在前方。
筑路,筑成一部史诗
飞驰的成昆列车上,人们犹如在一幅壮美山水画中穿行:成都平原,翠绿满目;大渡河畔,峭壁飞瀑;群山叠嶂迎面来,峰回路绕“过山车”……
1952年草测,1958年动工,历时12年建成的成昆线,由成都至昆明,行经四川盆地、横断山脉、云贵高原。
“当年,东线、中线、西线分别踏勘草测,国家最终选定西线方案——地质条件极复杂、最险峻。”86岁的中铁二院原总工程师李说。
成昆为何走西线?李介绍,原因主要有三:一是靠近即将建设的攀枝花钢铁基地,二是途经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凉山彝族自治州,三是经过红军长征走过的地方。
而西线被外国专家断定为“筑路禁区”——几乎出现了暗河、泥石流等所有地质灾害现象,地震烈度在7度以上的地段达500多公里,被称为“露天地质博物馆”。
“站起来的中国人,不会被困难挑战吓退!”满头银发的李挺直腰杆说,“‘上山到顶,下沟到底’——当时提出这样的勘测理念,就是要摸清西线的底细。”
在人迹罕至的千山万壑间,“仰望上方青天一线,俯瞰下方万丈深渊。每个人都得像个‘大’字,攀在峭壁上,一步一步移动,有时腰间拴上绳索,吊在悬崖半空测量……”回望勘测成昆线的岁月,李脸上云淡风轻。
野外勘测,常年在外。“那次从峨眉回到成都探亲,孩子不见了,妻子不见了,邻居同事也不见了——2000多人的院机关,空空荡荡。”李吃惊不小。
一打听,方知为响应毛主席“成昆线要快修”的号召,3天之内,全体职工“下楼出院”,“机关移一线,现场搞设计。把孩子送回老家后,妻子驻扎一线。”
为跨越地质地形障碍,成昆线架设桥梁991座,开凿隧道427座,桥隧长度占线路总长四成多。代表当时我国铁路建设最高水平的成昆铁路,18项技术和工程创中国之最,13项创世界之最。李感慨:“在当年技术条件下,成昆铁路建成是当之无愧的人间奇迹!”
是谁在“禁区”创奇迹?是谁让天堑变通途?是谁使蓝图成现实?是几十万筑路军民——他们用青春、汗水和热血,逢山凿路,遇水架桥,为万古江山画新图!
走近成昆铁路建设者,他们引述最多的一句话是:“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
头发已半白的哲学教授蔡方鹿,对挖隧道的工序门儿清:打眼—放炮—除渣—倒料。这位四川师范大学首席教授,当年是铁道兵,专业工种是爆破。在成昆铁路建设工地上,他亲手点的炮不下5000个。
修隧道,最怕塌方。蔡方鹿入伍第二年,金沙隧道大塌方,塌方的掌子面越塌越大,最后塌成通天洞,山上的树木都塌进了隧道。
“8班上山,爬到通天洞,堵住塌方口,与隧道抢险部队里应外合。”时任代理班长的蔡方鹿接到命令。
“从山脚到通天洞,高100多米,坡度70多度,空手爬上去都累得气喘吁吁。”从山脚爬上去,蔡方鹿看到塌方口呈漏斗形,足有一个篮球场大。“我们硬是在无路可走的陡峭山坡上,不分昼夜把水泥、沙石背上山,搅拌成混凝土,灌注到塌方口,终于覆盖住下塌的山体,止住塌方。”
在金沙隧道一次施工中,蔡方鹿的右脚心,被一根150毫米长的大钉子扎穿了,血流如注。“卫生员当时吓得不敢拔,我就自己拔,就昏了过去。”战友把蔡方鹿背下工地治疗,医生要求他静养半个月,“我只休息了一星期,就一瘸一拐上了工地。”
修成昆铁路时,机械数量少,基本靠人力。“一杆风枪,一把铁锹,一辆推车,就是当时打隧道的工具。”蔡方鹿说。“那时我们都唱‘为了祖国修铁路,越是艰苦越幸福’,有一百分的力气,要发挥一百二十分的干劲。”
当了5年铁道兵的蔡方鹿,退伍后先上大学,后研究哲学。除今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没成行,他已连续11年带领学生行走成昆线,追溯成昆精神,缅怀牺牲烈士。
孙剑明,新中国的同龄人,铁道兵5师25团5营22连战士。在九道拐隧道制立模板时,大塌方发生,他和两名战友被砸在巨石下牺牲。这时,距成昆线通车只有两个多月。
部队处理后事的领导来到成都,问孙剑明的父亲有什么要求。这位痛失幼子的老红军强忍悲痛说:“当兵就要有牺牲的准备……”
老人继而对外孙女段海燕说:“咱们家第三代当兵的就是你了。”于是,时年16岁的段海燕加入为祖国修铁路的行列。
成昆铁路全线1100公里,约36万军民参建,2000多人牺牲。“成昆铁路平均每公里大约有两名筑路者牺牲,沿线建有22座烈士陵园。”蔡方鹿说。
从王村棚洞出口到前方大火夹隧道口,这段300多米长的铁路,就是章显容年复一年日夜值守的地方。
守路,从青丝到白首
“即使成昆铁路建成了,狂暴的大自然,也必将在10年内使它变成一堆废铁。”当年外国专家的断言,早已在事实面前破产。
大自然对成昆铁路的考验,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半世纪风雨兼程,成昆线缘何无恙?
看那千里成昆线上吧,一代代护路人,在祖国西南的深山里,守了一辈子山头,看了一辈子石头,自己也熬白了头。
章显容当了32年看守工,在K246防洪看守点,一干就是27年,直到去年底退休。
距离柏村车站3公里多的K246看守点,周围除了龇牙咧嘴的悬崖峭壁、湍急的大渡河,只有两条钢轨和一个看守棚。从王村棚洞出口到大火夹隧道口,300余米线路,就是章显容的巡线区域,每小时要巡视一次。
章显容和另外3名女职工,两人一组,8小时轮班,每5天换班一次。无论昼夜寒暑、风狂雨骤,在这300多米线路上,她们每天要走几十个来回,只为监控崖壁上的风吹草动。
章显容至今难忘2008年7月26日那个千钧一发的时刻。
那是一个雨雾天,能见度不及百米。一阵异响突然从山上传来。正在巡查线路的章显容,突见山体崩塌,岩石飞滚,“咔咔”砸向铁路上方的防护网。
“柏村站,K246发生险情,请立即封锁区间!”按操作规程,章显容急忙拿起对讲机呼叫。
“列车86986两分钟前通过金口河站,已驶入区间!”
“霎时我的大脑一片空白,停顿一两秒后,想起前方4公里处,还有一个看守点。”章显容又急忙通知前方K250看守点。
“啊?86986刚刚通过!”
“86986司机,K246发生险情,立即停车!立即停车!”朝着来车方向,章显容边跑边用对讲机急呼。
“那时,我的心一下子提到了嗓子眼儿。恰在那时,两块箩筐大小的石头重重地砸在道心。”时隔数年,章显容觉得恍如昨日。“雨水、汗水、泪水顺着脸颊流淌,我拼命地奔跑,不停地呼叫……”
这时,86986次列车驶入大火夹隧道,司机听到章显容急促的呼叫,一把闸撂到底,车轮一路摩擦钢轨,在距落石20米的地方,列车终于停下。
“每次巡查完线路,记下‘正常’两个字时,心中便有种成就感——我们就像是保卫铁路的哨兵。”在孤独中重复,在坚持中守望,岁月沧桑了章显容的容颜,而她每天路过几十次的那棵香樟树,已亭亭如盖、清香氤氲。
山上的落石,是成昆线的心腹之患。对防治落石之害,如果说章显容是用好一个“看”字,戴启宽则是“望闻问切”一起来。
成昆铁路通车当年,一支独特的队伍——孤石危岩整治队随即组建。爬山岩、攀绝壁、治危石,4年后,整治队第一任工长白清芝,在安设天梯作业时,保险绳被锋利的岩石磨断,坠崖牺牲。
后来,戴启宽接过整治队的旗帜,搜山扫石25年。“那时作业工具简陋,主要靠钢钎排险。”
1997年,戴启宽和队友在成昆线乌斯河工务段工作。
年过八旬的戴启宽,至今难忘岩窝边“荡秋千”的日子。“连猴子也难攀”的布祖湾出现险石,他前去排险。系着绳子下悬崖,当吊到崖窝边时,却没地方落脚,悬在半空。
戴启宽急中生智,“在空中荡开了秋千,绳索被岩石磨得嘎嘎直响,我猛一荡,一把抓住崖壁上的藤子,用力一跃,闪身进了岩窝,排除了那几块松动的石头。”
沿着金口河—乌斯河大峡谷,戴启宽带着队友爬遍所辖53公里区域的大小山崖,给1000多块危石逐一编码,绘制出“孤石危崖系列图”,还标出一些“重点监护对象”。
戴启宽退休后,这支队伍就以他的名字命名,延续至今。
走进戴启宽孤石危岩整治队,见到刚下山的班长江永,头顶安全帽,脚蹬防滑胶鞋,肩上斜背安全绳。今年雨水大,他一直在山上跑,曾连续两个月没回家。
“石头,年年整治年年有。春天,冰雪消融,山体结构易变;雨季,一场大雨就能冲得一大片石头露峥嵘……”52岁的江永,已搜山扫石34年。
为确保成昆铁路行车安全,国家几十年来持续发力:修建泥石流沟口大型渡槽,引导泥石流偏离铁道;在结构不稳定的山体钻深井,浇筑成巨型钢筋混凝土桩,将山体锚固住;加强铁道沿线的看护、巡线和自动化预警……
建成成昆线,是一个奇迹;守护好成昆线,又何尝不是奇迹?
瓦祖站组织乘坐慢火车的学生集中排队。
通路,开启逐梦之旅
自成昆铁路开通的那一天起,大凉山、小凉山,再也不是以前的大凉山、小凉山。
“有的没见过火车的彝族老乡,以为机车像牛一样,背起山草来‘喂机车’……”火车初进凉山的一幕幕,凉山第一代彝族铁路干部吉史里土历历在目。
上世纪50年代,凉山实行改革,从奴隶社会一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在78岁的吉史里土眼中,成昆线就是实现这一跨越的重要因素,是“通往凉山的彝家幸福路”。
彝族人深爱成昆线。阿米子黑,一名在成昆线上干了一辈子的彝族铁路警察,是出了名的“铁警神探”。他让自己的3个孩子全部姓“路”——成昆铁路的路。阿米子黑的大女儿路明秀,就在西昌火车站彝语售票窗口工作。
时近下午两点,西昌站客流明显增多。“他们是喜德县瓦尔学校学生,来赶小慢车,周末回家。”一看校服,路明秀就知道他们是哪个学校的。
路明秀说的小慢车,就是穿行在大凉山腹地的5634次绿皮车,从攀枝花站始发,到普雄终点站,全程353公里,沿途停靠26个车站,运行时间9个多小时。全程票价25.5元,最低一站才2元,25年没调过价。
“出学校大门,就是西昌地界。学校离西昌城区5公里,而距喜德县城80多公里。”瓦尔学校副校长阿苏尔史解释,为留住好老师,提高教学质量,喜德县特意在离西昌最近的地方办了这所学校。瓦尔学校现有中学生1649人,都是彝族,其中774名学生,每两周家校往返一次,主要是乘坐小慢车。
“小慢车是大校车,也是梦想列车。”在阿苏尔史的求学路上,小慢车相伴多年:在喜德大兴村小学上四年级时,被选拔到县城关小学民族班,接着在县城读初中,家校往返都是坐小慢车;考入西昌师范学校,继续坐小慢车;到四川师范大学深造两年,坐的还是慢车。
成昆铁路照亮了沿线一代代学子的求学梦。阿苏尔史走过的路,他的学生们在接着走。
“考个好大学,走出大凉山”,是瓦尔学校初二女生依伙阿牛的心愿。家住喜德县尼波镇尼波村,从学校回家要坐4小时小慢车,她并不觉得漫长——两站过后,她的父亲依伙伍沙在冕宁站上车了。
冕宁站所在的泸沽镇是一个物资集散中心。车到冕宁,候车队伍明显长了:背着空箩筐的,那是东西已在泸沽卖完;蔬菜、腊肉堆满箩筐的,那是来采购的;戴着头巾、抱着小孩的,要么是回娘家,要么是来赶集……
56岁的依伙伍沙是小慢车的常客。当天早晨,他从尼波站上车,将从村里收购的1500斤土豆随车托运到泸沽镇。卖完土豆,他又贩进10袋饲料、10袋玉米面,“这一天能赚200多元”。
除非家中有事,20多年来,依伙伍沙日复一日准时出现在小慢车上。“没有小慢车,就做不了买卖脱不了贫。”
车厢内,14只毛茸茸的小鸡仔聚在一个纸箱里。这是乐武乡红峰村村民曲木伍格在泸沽赶集买的。这位50岁的彝族妇女说:“只要出门,首先想到的就是小慢车,过日子离不开它。”
乘客带着鸡、鸭、鹅、狗、羊上车,是小慢车上的独特风景。小慢车的车厢也与别的火车不同:每节车厢拆掉两排座位,腾出空间,放置家禽和货物。3年前,还专门拿出一节车厢,改装为行李车,增设牲畜拴挂处,专放乘客带的家畜。
对沿线不同群体来说,小慢车有不同的意义:“校车”“赶集车”“扶贫车”……“九成以上乘客都是彝族百姓,这也是一列民族团结的连心车。”列车长阿西阿呷说。
值乘小慢车24年,担任列车长22年,阿西阿呷认识了很多乘客,光彝族乡亲的手机号码就存了上百个。她眼见着乡亲们的日子一天天好起来,“变化最大的,还是越来越重视子女教育——学生客流越来越多。”
上个月,四川省政府批准凉山州最后7个贫困县脱贫摘帽。“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教育是关键。年轻人是凉山的希望。”也曾坐小慢车求学的阿西阿呷深情地说,“小慢车永远与希望同行。”
晚上7点一过,5634次列车抵达普雄,次日上午,阿西阿呷值乘5633次列车折返攀枝花——“一座被火车拉来的城市”。
先有攀钢,后有攀枝花市。攀枝花中国三线建设博物馆副馆长张鸿春说:“成昆线与攀钢并蒂而生,都是三线建设的标志性工程。”成昆铁路通车当天,攀钢炼出第一炉铁水。
攀钢持续创新求进,全国每3公里铁路钢轨,就有1公里产自攀钢;成昆线则不断提高运力,2000年完成电气化改造,新成昆线正在修建。时至今日,攀钢集团仍有九成以上产品经成昆铁路运往各地。攀钢人说:“成昆线就是攀钢的生命线”。
成昆铁路通车那一年,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开建,这里的科研人员说:“成昆铁路是通往太空之路的桥梁和纽带”。
新路,见证青春接力
如果说成昆铁路是一方精神高地,彝语意为“开满索玛花山谷”的沙马拉达,则堪称高地上的高峰——长6379米的沙马拉达隧道,居成昆铁路最高点,被称为“成昆之巅”。这条当年全国最长的隧道,耗时8年打通,136位建设者为此献出生命。
30公里外,新成昆线小相岭隧道正向深处掘进。“当年我们就勘测过这条隧道,无奈当时技术水平达不到,只能绕远修建成昆线。”李追忆。
全长21.775千米的小相岭隧道,新成昆线第一长隧,是全线点控制性工程,属一级高风险隧道,由中铁隧道局成昆铁路峨米段项目部承建。这个项目部很多人的父亲或爷爷,当年参建过沙马拉达隧道。
项目部党工委书记汪跃华,是位“70后”,其父就是沙马拉达隧道建设者,后来还出国援建过坦赞铁路。
参加铁路建设25年,汪跃华转战山西、贵州等省份,头一次回家乡四川施工,恰是为父亲当年参建过的老成昆修新线,“这不仅是缘分,更是一份传承和责任。”
自4年前小相岭隧道动工,“90后”郑冬冬一直奋战在这里。从市政工程工地,转战到大凉山腹地修隧道,工作、生活环境大变,他有过不适应。去年有一个去城区施工的机会时,他却选择了继续坚守——这里有他爷爷郑守礼的青春足迹,老人也是沙马拉达隧道建设者。
想念孙子的郑守礼,3年前重返故地,那是他第一次搭乘成昆列车。半个世纪前,成昆铁路修好后,尚未通车时,郑守礼便被调去修枝柳铁路。
在沙马拉达烈士陵园,郑守礼反复触摸着战友的墓碑,热泪纵横。
“我们战成昆时,施工主要靠肩挑背扛,连工作服、雨靴都是三班制共用,你上班你穿,你下班他穿。”抚今追昔,郑守礼叮嘱孙子:“现在条件好了,你们更得好好干。”
如今施工条件今非昔比:勘测用上无人机,钻孔有三臂全电脑凿岩台车……“但掘进隧道,无论机械设备多先进,冲在最前面的往往还是人。”郑冬冬深有感触。
小相岭隧道洞里大量涌水的那段时间,作为项目部调度主任的郑冬冬,和年轻的同事们,几乎泡在水里工作,一干就是10多个小时,为节省时间,连午饭也在洞里解决。“争分夺秒,只为早日打通。”项目部工程部部长邰鹤说,“唱响新时代的青春之歌,就要干最难的,交最好的。”
“零缺陷、零失误、零安全事故”,则是“90后”质检工程师何亚涛坚持的建设质量标准,“我们要向大凉山交一份合格答卷,为后期运营打好基础。”
正向前掘进的小相岭隧道深处,粉尘扑面,气味刺鼻,暗河在脚下涌流,凿岩机械“突突突”的高分贝,震荡耳膜……常年工作于此的郑冬冬,沉淀下自己的思考:“当一个青年选择将青春与国家连在一起,生命才有精神坐标。”
(文中图片均由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