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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人必看,官方提醒来了,这些消费陷阱不要踩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根据英德市市场监管领域2020年投诉举报情况分析报告,2020年该局共受理消费投诉、举报、咨询2754件,同比增长63.9%。呈现出服务类投诉占消费投诉总量六成、日用品消费投诉仍为消费痛点、疫情投诉成新热点、远程购物消费投诉飙升等特点。

为此,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携手南方+盘点了2020年英德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批典型案例,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维权意识,认清消费陷阱,明白、理性消费。

案例一:谨慎有奖销售活动,避免因小失大

【案情】

2020年10月28日,英德市某珠宝店工作人员派发一张刮奖券给陈女士,并现场叫陈女士刮奖,陈女士现场刮奖刮中2000元消费券,陈女士遂到该珠宝店进行兑换,兑换了一款玉石,但需陈女士补470元差价,珠宝店工作人员告知玉石具有鉴定证书是真的,并且商家是连锁店,但随后市民在网上查询到该商家并不是连锁店,且所买玉石为劣质产品,陈女士遂向该珠宝店要求退款遭拒,于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随后,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达该珠定店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珠宝店有违法经营行为,工作人员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珠宝店负责人宣传讲解,该珠宝店同意退回470元给陈女士。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为了强占产品市场,商家在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地“促销”其商品,由此催生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在商业活动中已是屡见不鲜,商家往往以合法的表象掩盖欺骗和违法的本质,造成执法人员现场难以取证。提醒广大消费者应保持理性消费,切勿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案例二:接受服务时受到伤害,享有依法赔偿权利

【案情】

2020年10月27日,张女士在英德市英城某沐足店修剪脚指甲,消费60元,但被该处店员因失误导致张女士受伤,要求沐足店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遭拒。遂到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

接投诉后,英德市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该沐足店同意赔偿张女士医药费及误工费共800元。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案例中,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支付相关医疗费合情合理,应依法获得赔偿。

案例三:健身房倒闭,消费者预付款难追回

【案情】

2020年10月,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多名群众投诉,称之前在市区某健身公司办理会员卡,健身公司因经营不善,关门停业,遂将会员划转到其他健身公司,同时需补交一定的手续费,群众要求退款无果,于是拨打12315电话求助。

接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马上联系该健身公司所在的物业进行了解情况,并电话联系该健身公司经营者进行调解,经营者表示由于新冠肺炎影响,健身公司的生意受到很大影响,已无力退款给会员,只能转划会员到其他健身公司。市场监管局决定终止调解,建议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近年来,预付卡退费难已经成为消费顽疾,不法商家利用订立格式合同等手段,对预付卡退费层层设卡,既违背相关法规,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支持消费者诉讼,一方面敦促了商家作为积极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规范了商家的经营行为,使其可以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案例四:手机有质量问题,商家难逃责任

【案情】

2020年09月05日,黄先生到英德市英城某苹果专卖店购买苹果11手机,支付5199元,第二天发现存在待机超短的质量问题,曾向商家协商更换手机,无果。遂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请求帮助。

接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经征求双方意见,同意将手机送往售后维修店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该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苹果专卖店同意为黄先生更换一台新手机。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案例五:便利店不按规定标价商品价格罚款2000元

【案情】

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英德市区某便利店经营者在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大幅抬高价格售卖一次性口罩。2020年1月31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便利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在该店发现有湖南省涟源市枫林防护用品厂生产的“湘安”牌卫生口鼻罩2包共20个、湖北仙桃市南区劳保卫生用品厂生产的先锋牌卫生口罩4袋共40个、新县飞雀劳保卫生材料用品厂生产的飞雀牌纱布口罩22个、河南萌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萌联纤维冰丝口罩4个,全部没有标明价格。据该店负责人称上述口罩销售价是5元1个,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

【警示】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按规定标价,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六:药房涉嫌销售不合格口罩被罚款10000元

【案情】

2020年1月28日,英德市市场监管部门接群众举报,称某药房涉嫌销售不合格口罩。接举报后,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药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9盒印有口罩,每盒50个(50Pcs),口罩包装上印有“FACE MASK”“SURGICAL DISPOSABLE”“50 PCS”等英文。上述口罩无中文标识、无厂名、厂址等信息。经调查,上述口罩属于医疗器械,该医疗器械未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等联系方式、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及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警示】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等相关规定,英德市市场监管局运用法律正确,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记者】邓文燕

【通讯员】苏洁

【作者】 邓文燕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来源:南方+ - 创造更多价值

半个月了,我的口罩还不发货……

近日,

不少消费者网购药品、口罩格外“费劲”,

下单后商家不是在备货,

就是无理由不发货,

问多了还直接取消订单给你退款。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

应该怎么办?

半个多月,包裹还在等揽收

12月9日,

家住北京的赵先生

在某电商平台的药店买了四瓶布洛芬混悬液,

店铺显示1-3天即可送达。

但半个多月过去,

包裹还在揽收中,

“货并没有真的发出来”。

更令他不安的是,

店铺居然“玩起了失踪”,

已经连续十多天显示“休息中”状态,

电话也联系不上,

更别说主动联系赵先生解释情况。

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他们购买的多是当前紧俏的抗疫物品或药品。

有消费者表示,

他在某平台购买的药品,

下单时显示有货,

并预计2-4天发货,

但到了发货时间,

平台却提示商品正在采购中,

发货时间待定。

刷新页面后,

该药品仍在销售中,

显示“现货,2-4天发货”。

在迟迟不发货后,

有的消费者联系到商家客服,

对方表示若无法等待可申请退款。

河南郑州有消费者表示,

自己以0.42元单价网购的口罩,

34天不发货后下架,

现搜索的同类产品有卖到超4元一只的,

申请退款后,

只能高价再买,

感觉很无语。

平台:会加强管理

针对赵先生的情况,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咨询平台客服。

客服表示,

该订单现在仍处于“点货”状态。

至于为何关闭店铺,

该客服表示

“是因为店铺没有货了”。

对于为何之前在没有货

及不标注预售的状况下

还正常出售,

客服未给出直接回应,

仅表示

“后期会加强对商家的管理”。

同时,在该平台上,

该药店商家信息页面显示,

“近30天平均发货时间:9小时”。

不发货,可能是套路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

在网购中,

迟迟不发货背后,

不排除有一些套路。

“比如商家本身没有稳定的供货渠道,

手里也没有货,

但仍将商品上架销售,

告知消费者有现货,

并承诺一定时间发货或送达,

这实际上可能构成欺诈。

此外,

也不排除有些商家在商品下单后

能拿到部分沉淀资金,

然后拿这些钱采购,

或作他用。

更严重的,

就是商家本身就是有预谋的,

下单之后直接消失,

不过这种情况

常见于一些社交平台个人卖家。”

消费者怎么办?

迟迟不发货,

或涉嫌违约、欺诈。

律师表示

商家实际已没有库存

却未及时将商品信息下架,

如果是故意为之,

明显缺乏合理性,

未能按照约定发货则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

商家展示的商品具有具体、确定的信息,

消费者下单即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商家应该按照约定发货。

没有法定理由

或双方约定而单方取消订单,

则构成合同违约,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并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陈音江表示,

在实际中,

如有不可抗外部环境,

比如当下受疫情影响快递变慢,

导致收货延迟,

经营者应与消费者进行主动沟通,

告知真实情况,

并尽力履约,

确因无能力履约的,

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不排除有些商家

本身就不具备发货的能力,

可能本身没有某商品的库存,

也没有稳定的供货渠道,

但依然告知消费者有现货,

承诺一定时间发货,

等客户下单后再去采购。

这种情况下,

则可能构成欺诈,

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3倍赔偿。

他建议,

若遇到迟迟不发货的情况,

首先应跟商家和平台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

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还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权。

如果通过非正规渠道下单,

且迟迟联系不上卖家,

则第一时间考虑是遇到了,

应寻求公安机关帮助。

你遇见过不发货“套路”吗?

央视网综合中国新闻网、九派新闻

来源: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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