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长沙两业主在小区群对骂14个月”
冲上热搜。
10月12日,据长沙天心区法院消息
近日该院审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小区业主孙某和王某
从2020年8月起
在群聊中互相对骂。
在警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
孙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请求判王某在微信群里向自己道歉并赔偿损失。
两人的“骂战”持续14个月之久,
打印出的聊天证据达两三厘米厚。
经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均构成名誉侵权,判互相道歉。
两人长达14个月的“坚持”,
引发网友们的吐槽。
微信小区业主群,与众不同的“风景”
微信群已经成为日常生活、工作
必不可少的交流渠道。
根据社群和功能的不同,
微信群又有
单位员工群、学校家长群、小区业主群等。
不同微信群的“画风”截然不同。
在工作群,
大家化身“无情的工作机器”,
回复最多的恐怕就是“收到”。
员工群总有一些“翻车”的故事
但在家长群,
面对老师们的教诲,
家长们一改在员工群的简洁文风,
纷纷化身“夸夸小能手”,
对老师们的各项教学要求
表示“举双手双脚”配合。
班级群化身“夸夸群”
尽管在员工群和家长群,
“翻车”案例屡见不鲜,
但基本保持着较为稳定的、和谐的气氛。
相比之下,
小区业主群总能凭借其“清奇”的“画风”
让人一言难尽。
小区业主群总是有各种各样的“神奇”消息。
比如,“寻人启事”:
认领在路边睡着的大哥。
还有团购、接龙的。
不知为何在团羊粪
还有业主在小区业主群开通唱歌业务。
3月30日长春,
一位大爷在小区业主群表示:
我每天给大家唱几支歌。
天天吵架,这是你的小区业主群吗?
小区业主群里的成员是业主和物业公司,
身处同一个居住环境,
彼此之间住得近、磕碰多,
又有各种利益纠葛,
各种小区业主群里争吵、谩骂的事例屡见不鲜。
小区业主群的“臭名昭著”,
让网友们开发了一项新娱乐:
围观小区业主群的人吵架。
小区业主群吵架,
是一场“无限制”竞技。
成员可以是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公司、业主与租户之间等,
充分说明“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
在业主之间,
往往因为噪音、车位等问题引发纷争。
战火纷飞的地方,
难免有误伤。
比如在业主群投诉有人提早装修扰民,
物业制止后,
才发现是自己家。
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爱恨情仇”
作为工作人员,
在小区业主群的江湖纷争里,
物业公司往往首当其冲。
有的物业工作人员尽职尽责,
面对业主要求:“联系气象台下点雨”,
仍兢兢业业地表示:“好嘞,这就联系。”
对于有些高难度要求,物业表示:臣妾做不到啊。
面对小区业主群里的“小作文”们,
有的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不堪重负,
选择退群、辞职。
物业公司之间,
服务水平不尽相同。
对于业主在小区业主群里提出的正当要求,
有的物业公司却全程“装死”。
有的物业公司擅长“装死”,收费时再“诈尸”。
被“踢”出小区业主群的业主:法庭见!
小区业主群的纠纷,
往往能闹上法庭。
8月,杭州临安某小区,
业主陈某在200多人的业主群里
多次发表对业委会工作人员王某的侮辱性言语。
王某将陈某踢出了业主群,并起诉至法院
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后经法官、调解员释法明理,
王某重新邀请陈某进群,
陈某进群后第一时间发布了经法院审核的道歉信。
2021年12月,南宁市某小区,
业主田某因“处处与业委会唱反调”,
被“踢”出小区业主群。
田某诉至法院,
要求业委会恢复小区业主微信群成员资格,
在微信群中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今年8月,法院判业委会
恢复田某群员身份并在群里连续7日发布致歉信。
2021年,北京某小区,
业主钱某因拒绝按群主要求修改群昵称,
被群管理员林某移出群聊,
钱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要求林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此,
法院裁定驳回钱某起诉。
专家表示,
微信群等互联网族群不是个人的私密空间。
群主拉群、要求群成员改昵称、禁言、“踢人”等行为
都是对自治规则的运用。
线上也是公共空间
无论是小区物业群,
还是其他的员工群、家长群,
都是线上公共空间,
应遵守相应的准则和道德。
小区业主群成员之间
有利益纠葛、有争论,实属正常。
但俗话说,
“远亲不如近邻”,
居民积极参与处理公共事务的同时,
也应处理好邻里关系,
用恰当的方式,
表达正当的诉求,
共同营造宜居的小区环境。
你的小区业主群是什么“画风”?
综合杭州日报、昆明日报、法制日报、澎湃新闻
来源: 央视网
有一份好“工作”,拉人进群就有钱赚!你干不干?千万别冲动!有人因为“拉人进群”摊上大事了!他们全被警察带走了!
“拉人进群”,6人被抓!
小欧和他的朋友小杨、小黄等6人就是因为“拉人进群”被警察带走的!
今年8月,小欧等6名违法行为人无意中在网上发现“拉人进群,日赚300+”的宣传广告,他们试了试,没想到拉进一个人,就立即得到了返现6-8元钱。随着拉进群的人越来越多,违法行为人小欧等人发现他们所拉的群全是分子所建,但法律意识淡薄的他们在金钱的驱使下,仍然继续拉人进群,案发时,他们已拉了500余人进群。
经深挖调查,民警发现违法行为人小欧等人不仅拉人进入分子建立的QQ群,还使用手机帮助上家群发短信,从中获利。8月以来,6人共非法获利5000余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看到这里,大家是否内心充满疑问,不就拉人进群吗?怎么就犯法了呢?
“工作群、家人群、学习交流群......”日常生活中,邀请同事、好友加入微信群,这是不很常见的事情?
……
看完下面的法条,也许你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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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此外,大家拿出手机搜一搜就会发现,有些人因为“拉人进群”,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都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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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相信大家心里都有谱了,“拉人进群轻松赚钱”这类的兼职推广绝非那么简单!
近两年,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拉人进群”已成为电信网络分子“招兵买马”的一种新手段。
你抱着“就是想动动手指头挣点外快”的想法,却极有可能成为“电诈分子”的“工具人”,并因此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点千万注意啦!
警方郑重提醒
科技改变生活,网络信息越来越发达,平时规规矩矩,却不成想一不小心就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兼职刷单、“拉人进群”一类的拉人头,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微信、QQ给他人使用等等,这些都极有可能让你涉案其中!
希望广大群众切莫妄想不劳而获,天上不会掉馅饼,莫要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无畏而被人利用、误入歧途、抱憾终身!
来源:于都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