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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米兰达警告”在中国的实践运用

若喜欢看香港TVB警匪剧,你经常会看到这样一个画面,主角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必说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将有可能成为未来呈堂证供”。

当时我们肯定心有疑问,为什么要说这句话,意义何在?

这句话并不是香港原创,因香港实行英美普通法系,这句话渊源来自于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警告”或称“米兰达权利”,米兰达警告则出自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具体内容体现在该案最高院大法官沃伦的判决书。

案件简要概括:1963年3月3日,米兰达因被指认,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

被告上诉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并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内涵归纳起来,实际主要指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获取律师帮助权。

有人会问,中国有“米兰达警告”吗?作者明确告诉你,我们也有中国式的“米兰达警告”。

我国在抓捕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当然不会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将有可能成为未来呈堂证供”,我们一般告知嫌疑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并要求如实供述,我们也没有律师可以在讯问现场的规定。

但我们同样有沉默权和获取律师帮助权。根据我国刑诉法第52条规定,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刑诉法第120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这就是我国的沉默权。

至于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在接受第一次讯问之后,嫌疑人有权开始委托律师,并且还明确规定了在讯问时,办案机关应该向嫌疑人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其中就包括委托律师辩护。

对于嫌疑人辩护权的保障,除了可以自行委托律师辩护,我国法律援助辩护制度也比较完善,国家十分重视且财政投入巨大。

目前法院审判阶段已经实现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审查起诉阶段今年开始部分地区试行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通俗点说,如果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家属没有聘请律师,那么国家应免费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侦查阶段,目前在看守所已经设置律师值班制度,嫌疑人可以寻求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实行律师辩护全覆盖,所做一切均是为了保证每一名犯罪嫌疑人都能全程获得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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