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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姆拉会议期间,在英国及英属印度政府的主导下,麦克马洪与夏扎秘密议订了两件事:
一是“英藏新立通商章程”,一是私划了印藏边界。
这两件事完全是背着陈贻范与政府秘密进行的,坊间虽有小道消息传出,中、日、俄外交部虽多方探询,但英国从未正式承认,说明这两件密约的晦暗与不法。
1、陈贻范的疑问1914年7月3日西姆拉第八次正式会议中,陈贻范以中国政府不能同意川藏界线办法,拒绝签押草约,发表中国政府一概不承认的声明。
麦克马洪虽然将陈贻范声明加载会议正式记录中,但他并没有在意陈贻范的声明,当着陈贻范径与夏扎共同签署了原为三方面准备好的“西姆拉约稿”。
并向陈贻范表示:
专员既拒绝签押,约中中国享有之权利将不复存在;本专员定于7日离印,夏扎在几天后也将返藏,在此之前若奉准可随时补签。
于是三位专员离开了会议桌,陈贻范及其随员离开了会场。
陈贻范对于西姆拉会议如此结束,而“西姆拉会议记录”又是据实记载,充满疑虑:
大会主席麦克马洪为何不依国际惯例宣布西姆拉正式会议遂告结束?三位代表离开了会议桌为何仅有自己离开会场呢?留下来的麦克马洪与夏扎做了什么?更令陈贻范怀疑的是夏扎并没有回到下榻寓所,探听的结果是,麦克马洪与夏扎在他离开会场后继续商议了两个多小时,至于商议何事?则无法得知。
事后陈贻范事无巨细的向外交部报告了探听结果:
“会议散后,英藏复行会议至两钟之久乃散,所议何事,虽不难于揣测,然实情无从探悉。”
2、“英藏新立通商章程”的不平等性陈贻范所言英藏继续商议“不难揣测”内容,就是英藏双方背着中国政府将1893年《中英所订哲藏条约关于通商交涉游牧之续约》(又称《中英会议藏印续约》)与1908年《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废除,自行另订“英藏新立通商章程”。
根据英国外交部档案,在西姆拉会议之初,麦克马洪与贝尔便有计划与西藏订定新的通商章程,弥补1908年《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的不足,并谋取更多的最惠国贸易利益。
他们在1914年1月29日拟妥了11款《西藏通商章程建议》,寄回伦敦印度事务部要求讨论。1914年3月13日英国政府同意麦克马洪与西藏议订新的通商章程的做法。
于是麦克马洪在“西姆拉会议草约”第七款明定废除中英所订印藏通商章程,改由英藏直接拟定新约。这便是1914年7月3日“英藏新立通商章程”的由来。
“英藏新立通商章程”开宗明义说明:
重新订立此章程,是依据“1914年7月3日英中藏等国订立之条约第七款”,当中、英、藏三方面在1914年7月3日西姆拉第八次会议上未能签署任何条约,则“英藏新立通商章程”的基础就不存在;没有了中国的承诺,西藏与英国私订的任何条约应当是不合法的。
再将“英藏新立通商章程”与被废的1908《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仔细比对分析,发现前者是依据后者修订的,英国保存了所有在1908年章程中已获得的权利外,更利用新订章程进一步掠夺了更多的不平等权益。
1914年7月3日英藏签署的通商章程,较之清朝所订任何中英西藏条款更不平等,西藏丧失的权利更多,除了全面否定中国在藏主权之外,英印人士可以自由进出与经营西藏,无限期享受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警察权,更全面掌控了西藏对外交通、电讯与经济发展,取得西藏产业独家经营权,更荒谬的是英印货物进出西藏,完全没有税则可以规范。
在西姆拉会议中麦克马洪强取豪夺、威迫利诱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当然是不能让中国政府知晓的,也不能让对中国虎视眈眈有领土野心的列强知道,因此对于“英藏新立通商章程”的具体内容均三缄其口,此章程是一不可告人的密约。
1914年英国背着中国政府与西藏地方秘密签订的“英藏新立通商章程”,对中国及其西藏地方的损害和影响甚为巨大,在以后的西藏历史中,日益显露出来。
3、麦克马洪线的缘起西姆拉会议期间,在英国议约代表麦克马洪与贝尔的主导下,背着中国代表陈贻范,与西藏地方夏扎进行的第二项秘密交涉是私划了所谓“印藏边界”。
这份秘密协议极为机密,非但陈贻范与当时的中国外交部一无所知,其余企图染指西藏事务的国家如俄、日等,也全然未获得任何讯息。
根据夏扎说法,在西姆拉会议后不久,英印政府经由贝尔交来一张《康区察隅至下工布段之地图》,其后又交来一张衔接前图的《自塔布、工布至错那地区图》,并向夏扎说明如能厘清印藏边界,今后英藏间将不致发生纠葛,请予校阅是否可行。
夏扎当即指出这份地图将咱日莎玛(新咱日山)、咱日错噶尔等,以及错那宗方面之达旺等相当广阔的属于西藏的地方都划进印境,因而向麦克马洪说明:
不仅西藏领土被划入英属印度范围,而且有些地区西藏政府未受委托无权处理,因此无权划定英藏界线。
但麦克马洪立即以英国长期以来协助西藏“抵抗中国”,“对西藏的事业,英国政府一直给予很好的帮助,今后仍要尽一切可能给予帮助,西藏方面也该很好地考虑”。
夏扎权衡利害,认为“汉藏双方则已反亲为仇,我方目前及长远之希望均须寄托于英国政府,唯其是赖。正如所谓在特殊情况下,有时鸩毒亦成良药”。
因此派专员返回拉萨请示,奉到便于处理的明确指示,于是签署了“西姆拉会议草约”,也在一份有划分印藏边界的红线地图上签字盖章。
夏扎所言在一张“画有红线划分英藏边界的地图”上签字盖章,根据行文应指1914年7月3日第八次西姆拉会议上夏扎签押的地图,应当是陈贻范看过的地图。
这张地图上所画红线:
西起北纬36度、东经79度(约)昆仑山脉间,向东北延伸至阿尔丁台富,转东南经白康普陀岭、阿美马顷岭,沿雅砻江东岸南下至北纬28度、东经102度间(约),折向西经阿敦集(子)、门工,止于力马;倘若夏扎画押地图上的红线继续向西止于北纬27度、东经91度的(约)达旺(台王),则是陈贻范离开会场后,英藏代表私下签押的,可惜这张原图至今未见。
根据20世纪50-60年代参与中国与印度议约的外交特使杨公素的忆述,他在1953年见过一张有麦克马洪与夏扎签字的地图,对于这张地图杨公素的描述如下:
噶厦交出来的是当时麦克马洪与夏札签字的原图,有经纬线,约为50万分之一的比例,在这图上粗粗地划了一条红线,这就是划定印藏边界线。除此图外,并没有边界条约,没有说明边界走向,更没有划界议定书等。
显然,杨公素看到的并非西姆拉会议上画有红蓝两线的用图,因为这张地图上红蓝两条界线走向十分清楚,将西藏地方与中国内地以及英国倡议的内外藏界线划分得十分清晰,绝非“粗粗地划了一条红线”即“印藏边界线”。
然则杨公素看到的应是1914年3月24日至25日夏扎与麦克马洪私下密议“藏印边界”所使用的地图。
这究竟是张怎样的地图?它与西姆拉会议使用的地图有何关联?两张地图所画红线是否一致?要弄清这些问题,必先从西姆拉会议选用的地图说起。
根据保存下来的《西藏议约文件》记录:
西姆拉会议上选用的地图,是一张1906年英国皇家地理学会出版的《西藏与其邻近地区图》,范围涵盖东经78一104度、北纬26——40度之间,东起四川成都,西达拉达克列城,南抵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密支与云南片马,北至新疆和田、陕西西安、青海西宁、甘肃兰州。
1913年西姆拉会议开议之初,陈贻范原拟以傅嵩休的《西康图》作为川藏议界的底图,后来发现英国要求厘清的藏域还涉及青海、新疆,直抵昆仑山,《西康图》只有东南一面,未能含盖西北,加以麦克马洪不同意使用傅嵩林图,遂议定以英国皇家地理学会刊印的《西藏与其邻近地区图》为底图,将图上最紧要之山脉、河流、城邑以中、英、藏三种文字并列绘制成略图,作为会议讨论界务时使用的《界图》。
4、麦克马洪线的真相1913年11月1日,陈贻范将1906年出版的《西藏与其邻近地区图》与会议使用的《界图》邮寄回北京外交部,可惜保存下来的陈贻范原函中《西藏与其邻近地区图》仍在,但那幅关键的《界图》则被抽离送到外交部绘图处,因而与原函分离,不复存在于《西藏议约案》中。
唯一查到的一张与西姆拉会议有关的地图,出现在1919年8月的《西藏议约案》中,当时第一次世界大战刚结束,为解决战后问题的华盛顿会议即将召开,英国见西藏悬案搁置已久,再度以在华盛顿会议中协助中国争取权益、修改原拟的川藏界线,并取消内外藏等主张,以换取政府同意议结藏案。
这次交涉使用的地图,即是外交部外政司根据陈贻范提供的《界图》摹印而成,图上所绘有红、蓝、紫、黄、绿诸色线及蓝块,反映了西姆拉会议以来至1919年8月间,中英两国对于西藏划界不同的意见。
这幅地图上画有一条长长的红线:
西北起于东经79度、北纬36度(约略),沿昆仑山脉向东北展延,经阿尔丁台富、白康普陀岭向东南蜿蜒而下,经阿美马顷岭,沿雅砻江南下,经打箭炉至东经102度、北纬2627度间,折向西行,经阿敦集(子)、门工(空)、梯拉拉、力马(日马),继续向西延伸,经杂瑜、白马岗、工布南下至台王(达旺);图的左上方外交部注记曰:“红线系英专员最后提出中国与内藏交界之线。”
考之于前述陈贻范与麦克马洪议约所拟之中国内地与内藏、内藏与外藏等界线均应通过梯拉拉(山口)止于力马,如地图所画之蓝、黄、紫三线也都止于力马,而红线多出来的那条尾巴,就是夏扎与麦克马洪私下秘密拟定,英印称为“麦克马洪线”的、未经确认的“中印界线”。
1919年外交部与英国再议西藏悬案时,根本没有注意到红线的这段尾巴,所有的焦点仍然集中于川藏、青藏、新藏与内外藏的划分上;或许如图说所言“红线系英专员最后提出中国与内藏交界之线”。
当时中国外交部认为:
红线是区分中国内地与内藏范围,根本与英属印度境域无关,因为传统藏印习惯界线是以雅鲁藏布江为界,红线在雅鲁藏布江以北,根本未涉及印度领域,依据麦克马洪的解释,红线以外(东或南)属中国内地,以内(西或北)属内藏,红线至雅鲁藏布江之间的土地毋庸置疑属中国领域,自然不用讨论了。再者,1919年中国外交部以这幅红线多了一段尾巴的地图与英国再度开议藏案时,中国外交部对红线所作的解释,也未见英国驻华使馆提出异议。
然而,就英印政府的解释,这段与雅鲁藏布江平行在界图上多出来的红线,即麦克马洪与贝尔精心研究规划出来的“印藏交界”,西起达旺(台王)东经92——91度、北纬27一28度间,东迄力马(日马)东经97——98度、北纬27一28度间,将线以南至雅鲁藏布江之间原属中国西藏门隅、珞瑜、下察隅的9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划入英属印度境域。
此地居民除西藏、西康藏民外,另有珞巴与门巴,税收也各有所属,这就是夏扎所言“有些地区,西藏政府未受委托无权处理”。
5、两份直接证据为了排除夏扎的疑虑,麦克马洪于1914年3月24日提交了一封签名信函给夏扎,保存了若干西藏原有的权利,全文如下:
关于英藏条约问题,经英藏双方代表信件往还,前此于二月间,您曾说关于英藏边界所交来之两份地图中所标明的自艾以苏惹斯山至不丹边界之界线若经西藏政府决定,您可同意。
关于此项问题,现按下述内容决定:
甲、英属地界内如有藏属庄园、百姓被划入者,英方不予占管和争夺。
乙、错噶尔波(即错噶尔)、咱日莎巴(即咱日莎玛)等重要朝圣地如被划入自英方边界起的一日途程以内时,此等地方仍旧划归西藏,并按此情况将边界加以改变。
丙、听说对上述两项内容,西藏政府亦表同意,并经决定。
我想您如能赐予关于肯定此项问题之明确答复,我将感到无限愉快。
关于您所谈过去自错宗(即错那)、工布、康区来的人及门巴、洛巴(珞巴)手中征收货物税等是否仍可征收,以及拟将此项问题的详尽原委向贝尔莎黑(萨黑,阿拉伯语,印地语意为“先生’)陈述一节。
据贝尔说,一俟了解此事详尽原委后,像这一类的问题,彼此是可以像自己人那样取得友好解决的。有关英藏边界问题如获详慎划分,今后对英藏两国都有很大好处。
夏扎收到麦克马洪信的第二天,也回了一封以藏文书写的简短签名信,说明为了藏英间的友好关系,拉萨方面已同意地图中所画红线,并在两张地图上签押,一张送交贝尔,一张保留。
可惜藏文原函未见,以下所录是根据英文本翻译的:
致中藏会议之英国全权代表亨利·麦克马洪爵士:
为避免因印藏边界划分不明确,致使双方将来产生冲突,阁下于先前二月交付本人转呈拉萨高层裁示的边界划分地图,当局已有指示。
关于印藏边界的划分,阁下署名签字的两张地图中,以红线标示划定的边界范围,我方已同意,惟前提是贝尔先生所转交3月24日信中所提及的条件,亦必须同时被接受。本人已在这两份地图上签名盖章,一份留存,另一份随函送回。
1953年杨公素看到噶厦拿出来的图,应当就是夏扎信中所提画押自存的这一张,底图应该与西姆拉会议上使用的为同一张,达旺至力马画了一条红线,图上虽然有经纬线,但画得不细;因为没有红线的前段,即划分西藏与中国内地的那段,故表面看起来“粗粗地,没有说明走向”。
6、偷梁换柱的麦克马洪线若仔细分析麦克马洪与夏扎往来的信函,矛盾与不解之处便更多了。
麦克马洪函中所称划有藏印边界的两张地图,与夏扎信中所言签押的地图,是否即西姆拉会议中夏扎签押的画有红线的地图?两图所画红线起讫及位置是否相同?因缺乏原图无法比对。
但麦克马洪函中提到的地名,如“错噶尔波”与“咱日莎巴”,在1906年英文版《西藏及其邻近地区图》中找不到,在1919年中国外交部外政司摹印的西藏议界图上也看不到。
可见夏扎在1914年3月25日签押送交麦克马洪的地图,与西姆拉会议上签押的画有红线的地图并不相同,或不尽相同,又或许是麦克马洪以夏扎对新式的西洋地图认识不深,而蒙骗了对方。
再者,麦克马洪致夏扎信函中有三项说明也是含糊不清的,例如:
(1)划入英属印度区域的藏属庄园、寺院收入与藏民,仍归西藏贵族、头人、僧侣征收与管理(英方不占管和争夺);
(2)藏民的重要朝圣地,只要在一日途程内仍划归藏域:
(3)所有税收可另案议订。
这些模糊的允诺,在麦克马洪与贝尔而言,是换取夏扎同意签押所玩弄的手法,对夏扎而言,这些允诺保障西藏在当地原有的治权与税权,为了争取英国在西姆拉会议上的协助,只好“饮鸩止渴”,同意麦克马洪划界的要求。
更奇怪的是,英藏虽然秘密达成西藏南部与印度阿萨姆地区的边界,但事后双方既未针对达成的秘密协议进行会勘,英属印度政府亦未实地占领在秘密协议中夺得的土地,西藏、西康的藏民和珞巴、门巴仍旧生活其间,西藏噶厦以及拥有庄园的西藏贵族仍旧收税管理,毫无变化。
这种现象可能的解释有四:
(1)1914年3月24、25日麦克马洪与夏扎的私人通信,既未经双方政府用印互换,不具法律效益,根本未达双方实地探勘划界层次。
(2)这是麦克马洪与贝尔私自贪功行径,英国政府根本不敢公开,以免引起国际非议,特别忌讳俄国与日本。
(3)中国议约代表拒绝签押“西姆拉会议草约”,中国政府一再声明英藏签押的任何协议与文牍一律无效,西姆拉会议宣告流产。
此后中英两国前后透过各种渠道企图重新议结藏案,这种努力一直延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中国治藏政策转趋强硬,英国则因其殖民政策遭到印度人民强烈反对而疲于应付,致使中英议结藏案的外交行动暂时告缓。
中英两国既有续议西藏悬案的意图,英国自然不会急着执行未被中国接受的“西姆拉会议草约”。
(4)还有一种更荒谬的原因,1914年3月25日夏扎与麦克马洪通讯签押的地图与西姆拉会议上夏扎签押的地图不是同一张,两张地图上画的“藏印界线”无法对拢,以致无法实地执行;又或者,夏扎在西姆拉会议上签押的地图上的那条红线,根本没有那段偷偷多出来的尾巴;而1914年3月25日画押的那张地图太粗糙,以致无法实地勘察。
总之,保留下来的档案、地图,证实麦克马洪与夏扎确曾讨论过所谓“藏印边界”,但因中国政府不承认,西姆拉会议宣布破裂,英国政府忌于国际局势,故不敢贸然强行侵占,麦克马洪与夏扎签押两张地图上的红线根本对不拢,地图画得太粗糙,以致无法确认,以及后来西藏噶厦拒绝接受等。
以上种种因素,致使这条秘密的、没有完成法律程序的“藏印边界”,只存在麦克马洪与夏扎的私人信件中,被封存起来,至20年后才再度揭开。
但它的影响却是深远的,埋下了至今仍未解决的中印边界纠纷。
现今许多研究者称麦克马洪与夏扎秘密画押的这条红线为“麦克马洪线”,具置是西起东经91度39.7分,北纬27度44.4分(45分),讫于东经98度22.8分、北纬27度34分;实地是“西起达旺以北,北纬27°45'与布(不)丹相邻的地方开始,向东走一段后再向东北挺进,经过西巴霞曲河上游、加玉河等转向东南,在雅鲁藏布江下游向北,经丹巴江流域后向南再向东,越过察隅河、独龙江,到高黎贡山脉的伊索拉希山口为止”。
如此清楚的地理位置与走向,绝不是根据麦克马洪与夏扎秘密画押的原图或原函所能厘清的,而是根据1936一1937年间印度测绘局实地探勘以后重新绘制出来的。
经过印度地图局实地探勘重新画出来的“藏印边界线”已非夏扎签押的“麦克马洪线”了。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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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边界它的复杂性除了体现在分段多以外,还在另外一个方面体现,那就是边界线多。
中印边界除了锡金段以外,东中西三段都存在着多条边界线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条线。第一条就是传统习惯线。
在近代以前,中国和南亚次大陆国家存在着一条双方长期行政管辖所形成的边界线,双方依据这条线已经友好往来了2千多年。而中印边界的东中西三段,就是按照这条线来划定的,我们把它称为传统习惯线。这条线总长1700公里,但没有正式划定过,是未定国界,其中不包含锡金段。
第二条线就是非法的麦克马洪线。
1913年10月13日到1914年7月3日,印度北部的小镇西莫拉召开了一个会议.这个会议上英国的代表、驻印外务大臣亨利·麦克马洪背着我中央政府代表陈贻范,以支持为诱饵,逼迫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夏扎司伦于1914年4月24日,用秘密换文的方式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的副本里面有一份地图,麦克马洪在这个地图上画了一条线,他把它注明为印藏边界线,也就是印度和西藏的边界线,这就是麦克马洪线。
这条线实际上有两段,一是现在的麦克马洪线西藏段,另外还有一个云南段。整个麦克马洪线当时标绘的一共有1450公里长,其中云南段就是我们的中缅边界,长350公里。它西起英麦拉卡山口,南到伊索拉希山口,这一段在我们和缅甸政府谈判划定边界的时候,按照这条线已经化成了中缅边界,现在已经是已定的边界线。
我们现在所谈的非法的麦克马洪线是专指西藏这一段,这条线东起中国缅甸两国交界处的底富山口,大体沿喜马拉雅山山脊向西而行,一直到中国和不丹的交界点的一个4831高地,这个麦克马洪线全长现在有1100公里。
麦克马洪线需要再说明一点就是,只在传统习惯线的东段才有麦克马洪线。网上很多资料经常把麦克马洪线替代为整个中印边界线,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传统习惯线里面只有东段才有麦克马洪线这个概念,西段中段没有。
为什么说麦克马洪线是一条非法的边界线?
因为我中央政府从来没有承认过这一段线,当年谈判的陈贻范只是在草签文书当中受英国代表胁迫签了字,但他会后马上就向当时的北洋政府报告了,北洋政府责令他必须在正式签署这份文件的时候拒绝签字,并明确表明我们中方的立场,说明这一条线是非法的,我们不承认这条线,后来的历届中央政府都没有承认过这条线。因此我们说麦克马洪线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后来印度独立以后不仅继承了英国的侵略所得,而且还派兵不断地北进,趁新中国成立和抗美援朝的这个无暇西顾的战略机遇,强行占领这个地区,把它变成了现在实际的印度控制区。1951年印度侵占达旺,1953年又先后侵占了麦线以南我九万平方公里的所有重要城镇,并且无耻地把它划定为印度东北边境特区;1971年12月,印度把这个特区更名为阿鲁纳恰尔中央直辖区;1986年12月,印度又进了一步把它升格为阿鲁纳恰尔邦,把它作为了印度联邦的其中一个邦,妄图把这块非法侵占的领土永久合法化。
这就是印度人所做的事,它不仅占领了,而且还很无耻地在印度1954年以后出版的地图上,把它标定为已定边界。
我们从来没有跟印度谈判过,更没有签署过麦克马洪线的边界协议书,这个已定边界从何而来,印度就认为它占领的就是它的,所以它就是已定边界,不用谈,不用协议,就这么一种无赖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