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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双杰:论家谱之第六厄

自古以来,书有四厄:水、火、兵、虫。唐弢先生在他的书话中将其扩而为六,增添:一是官府禁毁;一是牟利商人的翻印。建国以前的旧家谱这一类家族文献,既然属于古籍的范畴,除四厄外,亦曾遭到了官府的禁毁,据徐建华先生《中国的家谱》考证,清朝政府对私人纂修家谱进行直接干预的,主要集中在乾隆年间,大约形成了两次高潮,第一次是乾隆二十九年,“在清查的基础上,下令所有这些一律删除,并毁其版”;第二次是在乾隆四十年代,其谱禁的背景是清修《四库全书》和“文字狱”的风行,“在这期间,发生了多起家谱中用词或体例不当而被官员举报的案例,最后的处理也就是将版片和所有家谱尽行销毁,并没有殃及人身。”

有关那段历史,在二十三年(1934)木活字本《(湖南溆浦)郑氏五修族谱》谱序中有所记载:“……谱初修于清乾隆时,江西大吏方疏请毁同姓合建宗祠及宗谱,湘省邻赣,虽同祖不比同姓,然泾以渭独,清亦难分,毁令森严,畴敢少犯,当年谱之未及联五大房者,或此其故欤?”

我手上有一册乾隆三十七年(1772)木活字本《(江西)信丰叶氏宗谱》,凡于谱中遇到“玄”、“桢”、“弘”等字均一一遭到了剜割,千孔百疮,可算得那时谱禁的注脚。可见唐弢先生关于古籍“政府的禁毁”之厄运,在家谱中同样存在。

唐弢先生增补的另一厄“牟利商人的翻印”,因家谱历来不为商贾重视,也就幸运地没遭到此种厄运。但作为家族的重要文献,所谓的“第六厄”竟然就来之于家族本身,也算是家谱的独特之处了。

明隆庆五年新安《汪氏统宗世谱》载:“爰于已末冬致祭毁板昭告竣功而通谱成焉。”清乾隆徽州《方氏会宗统谱》就言明谱成之后,“即毁其板,以杜假冒”。三十五年太原堂铅印本湖南《汉沅祝氏六修族谱·凡例》云:“新谱纂成后,老谱尽缴公祠,告庙焚化,恐有不肖子孙伪造老谱,藉生事端,希图罩占田园庐墓。今除新谱编号给领外,谨志数语以杜流弊。”

家谱之第六厄,就是在新谱修成后老谱缴祠焚毁!无论是明代、清代还是,都有这样的例子存在。

在湖南地区,同样的规定不只《汉沅祝氏六修族谱》一例,二十七年(1938)懿德堂木活字本《(湖南宁乡)宇文氏三修宗谱》“领谱字号”载:“所有各房以前老谱俱已消毁,仅留二册,存宗祠总管保守,轮流管理。”

二年(1913)两仪堂木活字本《(湖南湘潭)中湘碑市叶氏三修族谱》凡例规定:“老谱七十二册,历年即久,调验亦因之而废驰,族中或有携带远徙者,或有被回禄而焚毁者,甚至有遗落亲戚迨年深而无以追考者,种种情端,不一而足。兹值三修谱竣,将老谱一律调销,嗣后只以新谱为凭。”

十二年(1923)穀诒堂木活字本《(湖南浏阳)熊氏三修族谱》中的“原有凡例”说:“新谱初刷一部公存,交房长轮管,其分领之三十三部均钤记‘穀诒堂’,挨号注明某房某人承领,刊入谱中,初修谱二十二部(即道光十一年修本)各并谱箱缴公祠,旧谱未缴者不发新谱。旧谱祠内公存一部,余汇齐焚寝堂前,免致亵视之。”

相同的情况,自然并不止湖南一省。浙江省遂安,三十六年(1947)尚忠堂木活字本《萝蔓世家下洲余氏宗谱 ·领谱字号》有“旧谱有未呈缴毁者均不作行用”的记载;浙江二十三年(1934)木活字本《金华午塘邢氏宗谱》,领谱字号中规定:“其将旧换新者各出费银向祠公议,其有旧谱而不来换者,公议两次不换,除名!旧谱俱要缴出,公同焚化,每次仅存一部以备参考。”处罚相当严厉,“除名”即“不入谱”,也就是开除出族,那将生不能入祠,死不能埋葬在祖茔,犹如孤魂野鬼,无所依托,这对一个人精神上的打击是极为沉重的。

再看其它地区,道光十三年(1833)刻本《(江苏)洞庭沈氏重修宗谱 ·例言》:“散新谱必将旧谱按数取齐,以杜私鬻他人,致异姓窜入之弊。”此处虽没有说明旧谱取齐后怎样处理,但无疑也是用来销毁的。

二十九年(1940)四箴堂木活字本《(安徽太湖)叶氏宗谱·凡例》:“旧谱一概追回销毁,以归画一,倘有藏匿不缴者,不惟抗干功令,亦且悖逆宗盟,日后查出,除不得行用外仍率公族之人经公处论。”

三十五年(1946)木活字本《(安徽宿松)吴贺宗谱·凡例》:“新谱告成,旧谱销毁。旧谱连试版计二百零七册,只因兵燹残毁,缴仅及半。现在收毁外,有远徙赴陕,多无定所,或霉烂损坏,或呈官遗失,无所跟踪,日后寻获缴祠,照例销毁,不可隐匿。”

十九年(1930)雁门堂木活字本《(安徽太湖)童氏宗谱·领谱字号》:兹当新谱告竣,正宜旧牒稽查,但同治丙寅岁绍修宗谱与道光癸未岁一次老谱概未销毁,迄今照收谱字号追查,仅有族、大二字号共二册被粤匪蹂躏江乡,因付劫灰。不料文开收领脉字号一册,私自交递,系以文之子孙用章携至陕省,实属收谱者之咎,而不知为传家之宝也。似此旧牒浩繁,恐收藏不慎,反致滋事生端。在祠公议,道光癸未老谱留明字号一册,存瑛股从臣收,同治丙寅年老谱留稽字号一册,存玪股焱文收,光绪己亥年老谱留自字号一册,存玪股伯陶收,其余三次老谱,尽行销毁,合族不得以消除老谱藉口,因为之特志焉。”

十四年(1925)报本堂木活字本《(江西萍乡)萍北秋江蓝氏族谱·领谱字号》:“存老谱六集,因续修誊稿涂改字焚化二部,余照旧分领,坟山、支祠、挂牌、签条、序板共计二十九块,谱盘四支,概归公箱族长承领。”

二十八年(1939)青白堂木活字本《(江西)万载饶田杨氏族谱·凡例》:“谱告竣祭谱日,仅留旧谱一部,其余并新谱草稿一一汇齐焚化,只字不留,止将新谱并所存旧谱编立字号,各房依号领收,每岁祭祖各携所收之谱,合族面考,无有参差,然后仍各领回,非过慎也,所以核实也。”

所幸的是,此为光绪十一年(1885)三修时所定规定,也就是说,所焚化的老谱为道光十八年二修本,因为在本谱的“领谱字号”中,记载着“又存旧谱五部”的字样,可见到了这时家族已没有严格执行当时的规定了。

在三十七年(1948)中山堂木活字本《(湖南浏阳)汤氏宗谱·凡例》记载:“辛亥旧谱公存一部,交总理收执,余俱毁销,有遗漏未毁者恐系非种窃据。”从中也可以看出,当时收取辛亥老谱时,或没有完全取齐,以致于有“恐系非种窃据”所叹。

这或许与家族的开明或家法逐渐松驰有关,二十六年(1937)木活字本《(湖南湘阴)龙氏族谱·族谱保管条例》说:“本届族谱至下届谱告成,不依旧例焚毁,听凭族人自由保管之。”

又如宣统元年(1909)克复堂木活字本《(湖南宁乡)沩宁枫林颜氏支谱·例言》中亦说:“谱例新谱告成,老谱悉行调销,不过仍存数册发备查考。本届续修谱牒则异,是非不沿例也,盖以老谱印有《黄门家训》、《鲁公文集》、《陋巷志》暨名公巨卿著作、谱叙文字等甚伙,即未重付梨枣,实因节省经济起见,且从简单办法,以故一律保存,一则以壮观瞻,一则以为后嗣模楷。”话说得比较漂亮,但可以看出主要还是因为经济上的缘故。

相同的例子还有湖南善化的彭氏家族,在同治五年(1866)乐叙堂木活字本《横溪彭氏续修族谱》例言中说:“家藏旧谱宜携旧领新,免致别生异议,至旧谱只存二册,公议峻一公房存一册,麓一公房存一册,以便查对,余悉钞毁。”但到了三十八年乐叙堂木活字本《横溪彭氏四修族谱》时,在“四修序”中说:“为樽节经费计,本届家乘就现存三修之谱,继自九派而续修之章刚,一遵先例,其各房之三修旧谱,有被回禄或战祸而损失者,仍由一派起照旧刊志,惟旧叙、凡例、目录、传志、铭状、家规、祠规、家训、祠墓图、更名录、生生录、考终录及垂丝图不加续印,当经诸公同意,始付剞劂,所以难副全族之望者。”所以,这一部谱实际上是仅印制了光绪三十二年(1906)三修谱以后所发生的一些事情,然后添加在光绪三修本上,把光绪三修本拆散后合并重装。经费节约到如此程度,如果再要求如前例言所规定的“余悉钞毁”,当然是不可能了,所以有“难副全族之望者”的说法。

新谱修成后老谱缴祠焚毁,其出发点还在于家族对家谱的重视,“恐有不肖子孙伪造老谱藉生事端,希图罩占田园庐墓”“免致亵视之”“以杜私鬻他人,致异姓窜入之弊”等等。清同治十三年敦睦堂木活字本遂安《范阳卢氏宗谱》里的“领谱字号”说明更为明确:“窃按,族之有谱,无论旧集新编,颁于子孙,宜少不宜多也。多则取览太便,子孙保无亵越乎?且或有所遗失,谁复严究?不肖之子孙且得从中生变焉。故凡辑谱者新编告竣,旧集无不焚化,职是故耳惟利是图。我卢氏柯峰、巧塘两派,阅前谱,按会计谱书,前朝尚存万历甲寅谱一部,本朝康熙丙子谱一部,惟乾隆己巳谱尚存有七部,盖前因则六宗合修后乃分而不合,前辈士君子有不忍分辑之心,故致旧集延今未毁也。兹当重辑之年,众议谱书过多种种不美,况兵燹之后,旧集业已不全,不如只留乾隆己巳毕字号一部,两派子孙轮流珍收,俟日后六宗串辑,以备参考,仍不失先人存旧集之遗意也。其余俱付丙丁。新编仍依旧规刊刷拾部,不必增添,于是将本年新编颁于子孙,珍而藏之,庶几哉以少为责,取览之下不致亵越,不肖之徒无取生变,是为按。”

这不能不令人惊叹,在上所涉及的浙、湘、赣、徽、苏等省份(只能提供这几个省份的例子,当然与笔者所浏览的家谱面狭窄有关,我想其它地区,这类例子也应不在少数),纵横数千里,以古代的信息难以互通这一点来考虑,当然不可能是一踯而就的结果,是在历史岁月的沉淀下慢慢形成的,同时也可以说明这种方法在当时确实深得人心。

这当然是因为以家谱为由,藉以横生事由的事例多有发生,才会让家族出此下策。

此类事由发展到讼诉的记载在家谱也层出不穷,如十五年(1926)明禋堂木活字本《(浙江嵊县)儒林沈氏宗谱》谱卷一“谕”载录“同治壬申年陈邑主”一文:“谕讯得沈施兰等,呈控沈施龙、沈德坤等匿谱捺载,并据沈德坤等以沈施兰等各派归宗等情,具诉一案,兹集庭讯。查沈姓宗谱,内分仁、义、礼、智四派,沈施兰等系东浦仁派,沈德坤等系石佬岭下礼派。查阅沈德坤等呈缴乾隆年间老谱并无沈施兰等祖上名目,至嘉庆年间修谱始有发润名下‘自东浦顶入’字样,后因争当茔产涉讼,断令归宗,至道光十六年沈施兰等已归仁派,自修宗谱。是以道光十七年沈德坤等族内修谱,并无沈施兰派内新丁载入,其早经归宗无疑,今沈德坤等礼派修谱,沈施兰等欲将新丁载入,则与前谱两歧,何能允准?本县衡情酌断,沈施兰等本系东浦仁派,仍应归宗仁派,宗谱刊载不得混入沈德坤等礼派,希图妄争茔产。道光十七年礼派修谱时沈施兰已将新丁漏载,则目下倘或东浦仁派不允刊载,当恳沈德坤等开明发润名下谱头,自行修辑宗谱,以断讼根。案已讯结,余免深免,取具两造,依结送查,此判。”

对于当时的家族来说,把旧谱取齐销毁,自然少了许多端由。

但反过来理解,如果家族为了某种利益在当时就不依旧谱而自行窜改,随之又把老谱销毁,时过境迁,又有谁能说得清?

在载录粟裕将军世系的二十年(1931)木活字本《粟氏族谱》曾有如此记载“……吾族衍自江陵,迁于建业上元县,东方厢柑子坪,其故宅也。相传粟公实寰,积德修行,生五子。长名顺朝,登至元(武)进士,官游击,状貌魁梧,拔勇超群。明朝庭用平章刘国杰,议置戍,屯兵湖广之辰澧、贵州之黎镇等处,复设隘丁寨兵,制御蛮峒。乃命公镇抚。遂携祖妣胡氏、长子荣富、次子荣贵及其弟顺京、顺主、顺位、顺仁就食于官。嗣后没于王事,遂寓居通道之文坡,四弟各择乐土,渠阳、黔阳皆其裔也。明初富公已还原籍。贵公生子通魁,于洪武十八年徒居会同高溶村,长子总会公累叶承居;次子总全公又徙城东之清溪小坡旧寨。居五世,克元、克先二公近徙龙塘,皆于山水迥环、田土膏腴,可为子孙长久计也。世事沧桑、叠经荣悴,而蕃滋日盛,且皆安分循理,惟于孝弟力田为传家至宝。盖金陵为六朝帝畿,衣冠文物甲于天下,即远适异国,僻处苗疆,而遗风不泯也……”而到了1986年,湖南会同县粟氏家族为了证明自己是侗族,最主要的证据,便是引用了《粟氏族谱》:“据会同粟姓族谱记载:‘粟公实寰,遂通道之文坡,子五,各择乐土渠阳,黔阳。明初,荣贵子通魁,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徙居会同高溶……’”在这里,删去了一些至关重要的文字,如“遂通道之文坡”之“遂”字后“寓居”两字,使文意大为改变。也使得会同粟氏顺利成为侗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9年7月19日(1989)政干字第288号批复同意粟裕恢复侗族成分,粟裕将军也就有了侗族身份。而在1951年国庆观礼的城楼上,曾问粟裕:“你是湘西人,是少数民族吧?是不是苗族?”粟裕将军笑答:“不是,主席。我们那个会同县有苗族、侗族、水族等少数民族,也有不少汉族,是个多民族聚居地区。”

这一事件在新晃侗人吴跃军先生所著的《1951年国庆观礼城楼上毛主席和粟裕谈话的侗族身份历史公案》记之甚详,如果没有这部《粟氏族谱》的发现,粟裕将军的侗族身份也就铁板钉钉。由此猜想,如果当今粟氏再重续家谱,仍能依照老谱修订吗?后辈族人,还会知道事情的真相吗?

当然,以上事例虽非个例,但也并非是全部,家族为了保证本家族的家谱不至外流,生出事端,除上所述老谱缴祠焚毁外,还有相当严厉的保管措施。如咸丰五年(1855)木活字本《(浙江鄞县)显爵应氏宗谱》凡例云:“凡族内有毁易宗谱与私窃出鬻者不孝莫大焉,日后得其主名俱系出族之条,其子孙亦概不入谱”;光绪七年(1881)木活字本《(江西崇仁)叶氏七修族谱》凡例亦规定:“谨收藏。兹谱之成不惟费资积日累月,搜罗博采,几敝精神,子孙收管不可弁髦视之,每逢冬至,齐谱归祠以徵谨收,之间如迟一日不到,罚银三钱;三日不到,罚银一两,谱到免杖;若临期不到,罚银十两,拘谱削派出族,以著踈慢之罪,或有遭火盗失去者通词禀告族众可也。”诸如此类,比比皆是,这一点,不少谱牒研究都有所涉及,也就不多说了。

新谱修成,老谱缴祠焚毁,这一举措在当时能得以举族响应,应该说确是有它特殊的作用,使家族由此而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对于今人来说,这无疑是家谱的一个相当严重的厄运,有多少本来或许可以传世的家谱由此而毁。

世事之难料,又有谁能说得清,对于这些历尽千难万劫的家族文献,还有什么理由不比以往更让后人值得珍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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