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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镇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4月25日,镇江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镇江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有哪些案例呢?

我们先看前两个↓

目录

1.涉知名手机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盗链传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

3.故意侵权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4.桥头火锅与桥头饭店的商标和字号之争

5.开网店做“一件代发”生意需谨慎

6.冒用他人营业执照需担责

案例一

涉知名手机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HUAWEI”“honor”的手机屏部件,仍从他人处购入,后加价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1.734万元。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HUAWEI”“honor”的手机屏部件,仍从他人处购入,后加价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3496万元。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林某某和郭某某夫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HUAWEI”“honor”“vivo”的手机屏部件,仍以从他人处购入后加价等方式予以销售,郭某某销售金额共计29.5538万元,林某某销售金额共计23.4543万元。2018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向被告人郭某某夫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vivo”的手机屏部件575个,销售金额6.6125万元。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8年5月至7月,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某和被告人张某约定,由林某某提供假冒“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模组等配件,由张某对上述配件进行贴合后提供给林某某作为手机屏用于销售。贴合后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屏中,被林某某夫妇向叶某销售310个,销售金额4.26万元,向其他人销售283个,销售金额至少1.839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等五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对五人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等两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对两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世界知名智能手机品牌“HUAWEI”“honor”和“vivo”,其中华为品牌在2022年2月21日央视举办的“中国品牌强国盛典”上被授予“十大国之重器”荣誉称号。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充分表明知识产权侵权并不仅仅是“蹭名牌”“搭便车”的投机取巧行为,有时甚至会转变成“要坐牢”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生产或销售的并非完整的“HUAWEI”“honor”和“vivo”手机,而是假冒的手机屏幕,本案的判决结果也可以表明,司法机关保护知名企业和知名商标是全方位的,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没有禁区、不留死角。

案例二

盗链传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租用服务器运行“运网影视”软件,通过使用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视频解析链接,在“运网影视”软件中免费提供爱奇艺VIP收费的电视剧513集。

2018年底至2020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未经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租用服务器购买“v.sigu”域名,创建“思古影视”网站,通过使用张某某等人提供的视频解析链接,在“思古影视”网站免费提供爱奇艺VIP收费的电视剧752集。

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9日、3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退出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退出人民币4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影视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对两人各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用于犯罪的笔记本电脑、硬盘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两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插件批量采集工具将大量影视剧资源转载到自己架设的网站上,供网民公开免费观看,除了利用“打赏”功能获利外,还通过在视频资源中添加或者网站广告,吸引网民参与或涉黄活动,从而非法获利。

本案是影视作品领域侵权日益呈现职业化、链条化、碎片化趋势的一个缩影,司法机关依法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充分展现出司法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版权法治环境的坚定决心。

编 辑:夏 蕾

校 对:陈 雄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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