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外挂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外挂软件非法控制游戏客户端,并使用该外挂软件非法获取游戏数据和用户信息,从而实现非法获利。
网络游戏外挂的本质是计算机程序,而计算机程序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网络游戏外挂行为进行刑法定性需要从技术角度、法益角度以及规范分析三个角度进行。
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网络游戏类型和外挂行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使用其他罪名对其进行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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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挂行为主要是通过非法入侵其他网络游戏服务器,并修改、破坏相关游戏程序来实现对游戏客户端的控制,其本质上属于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网络游戏领域内,外挂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修改或者破坏网络游戏客户端,以达到让网络游戏正常运行、玩家正常登录游戏从而获取利益等目的。
从犯罪客体来看,外挂行为不仅侵犯了网络游戏服务器及相关程序的正常运行秩序,同时也侵犯了网络游戏服务器中存储的用户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用户数据。
从犯罪主体来看,外挂行为通常是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网络游戏服务器及其相关程序而实施。本文认为对于外挂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对于利用外挂实施其他犯罪的行为则可按照相关犯罪予以处理。
技术角度:外挂的本质是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是一种能按照一定规则对数据进行处理的数据结构,包括二进制程序、汇编语言程序和计算机语言程序等,其中汇编语言程序是根据计算机语言程序设计的输入和输出指令序列编写的,也被称为计算机程序源代码。
在汇编语言程序中,每个指令对应一个执行过程,由一系列特定的数据结构组成。从计算机的组成原理看,汇编语言是计算机硬件组成原理在编程中的具体体现。
汇编语言是指一种专门为计算机设计的一种语言,它可以直接访问计算机内部存储、处理或输出的数据和指令,并根据这些数据和指令对计算机进行操作。我国目前使用的汇编语言包括:中文、英文、数字、字母、图形符号等6种。
其中中文和英文属于机器码,其他4种属于机器码中的指令集。
目前在国内市场上使用的网络游戏外挂软件主要是指通过修改游戏客户端,修改客户端数据并进行“加载”后实现游戏功能或利用服务器端技术实现游戏功能的外挂软件。从本质上讲,外挂软件与其他计算机软件一样是一种计算机程序。
从技术上讲,外挂软件在本质上是一种由多个源程序通过一定规则组成的动态链接库(DLL)。从源程序和 DLL文件本身来看,两者是一个整体,具有相同的功能,不能将外挂软件与 DLL文件等同起来。
外挂软件运行时会执行程序代码并对游戏数据进行修改。网络游戏外挂是一种通过修改、替换、增加游戏数据等方式非法获取用户信息并非法控制网络游戏客户端从而实现非法获利的行为。
但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对数据进行修改和增加的技术手段。如果仅仅是将游戏中某些数据通过修改后加入到某款网络游戏中,那么这种行为也仅是一种简单、低技术含量的复制行为。
而如果在此基础上加上一些与某款网络游戏功能相关的额外功能(如可以与玩家互动等),则这类外挂软件则具有更大的技术含量。这就决定了其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可以说“没有一定程度上开发难度、技术含量的外挂软件就是一种犯罪”。
因此,对网络游戏外挂进行法律定性时需要从技术角度进行分析。
如果从技术角度看,外挂软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开发难度和技术含量,并能通过修改、增加等方式实现与某款网络游戏功能相关的额外功能或其他功能,就应当认定为一种“计算机程序”。
如果从计算机软件本身看,外挂软件本质上也是一种计算机程序。由于网络游戏是一个动态、开放系统,其运行过程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如果不能对网络游戏进行动态控制和修改、增加、删除等操作,就不能实现对网络游戏进行控制和修改。在立法上应当对网络游戏外挂行为进行禁止和限制。
法益角度:外挂侵犯的法益是游戏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网络游戏外挂是指未经许可使用网络游戏的服务器端程序和客户端程序,非法控制游戏客户端,通过修改或添加游戏数据和用户信息来实现对网络游戏客户端的控制。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是指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并且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所以,从法益角度看,外挂侵犯的法益是网络游戏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是通过玩家之间的竞争来实现对游戏结果的控制,而在这种竞争中往往会产生玩家之间的不平衡心理状态。为了使玩家获得与其他玩家相当的游戏体验和操作感受,在网络游戏中必须设计一些让不同玩家产生差异性体验和操作感受的功能。
比如在网络游戏中可以加入一些道具和技能来增加玩家的游戏体验和操作感受等。从法益角度分析,这些功能的设计和实现都是为了满足玩家的需求,能够使玩家获得较好的游戏体验和操作感受。
而这些功能都是通过对游戏数据和用户信息进行修改来实现,这些修改必然会对游戏作品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网络游戏中设计有诸多功能并不是为了满足所有玩家的需求,而是为了使不同玩家之间达到相互平衡。
虽然网络游戏外挂能够控制和修改网络游戏客户端程序并通过修改或添加数据等方式来实现对网络游戏客户端程序和数据的控制和修改,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范围内所能够规制和调整的对象。
«——【·结语·】——»
对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定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技术角度、法益角度以及规范分析三个角度进行。在技术方面,对于外挂行为的定性需要考虑到计算机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由于网络游戏具有虚拟性,所以外挂软件作为计算机程序也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法益方面,外挂软件破坏了网络游戏系统的稳定性,使得玩家无常进行游戏操作,导致游戏玩家的利益受损。在规范分析方面,目前对于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应根据网络游戏类型以及外挂行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使用其他罪名对其进行法律评价。
尽管外挂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存在较大区别,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外挂软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主要是以侵犯著作权罪进行评价。
本文认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利用外挂软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定性依然存在争议。对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法律定性既需要考虑到技术角度、法益角度以及规范分析三个方面,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网络游戏类型和外挂行为的具体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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