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5日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一批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吴某某诽谤案
——网上随意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贴文,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贴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上述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传统侮辱、诽谤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刑法将此类案件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的行为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以网络暴力为例,所涉侮辱、诽谤行为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对此,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提起公诉。需要注意的是,随意选择对象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可以使相关信息在线上以“网速”传播,迅速引发大规模负面评论,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益,还会产生“人人自危”的群体恐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应当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要判断因素。
本案即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的网络暴力案件,行为人为博取网络流量,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捏造低俗信息诽谤素不相识的被害人,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负面评论,累计阅读量超过4亿次,社会影响恶劣。基于此,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二、常某一等侮辱案
——网络侮辱造成被害人自杀,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一之子在德阳某游泳馆游泳时,因与安某某发生碰撞后向安某某作吐口水动作,被安某某丈夫乔某某将头按入水中并掌掴。常某一闻讯与安某某、乔某某发生争执,并进入游泳馆女更衣室与安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调解未果。次日上午,常某一、周某(另案处理)到乔某某单位反映上述情况,要求对乔某某作出处理,并拍摄该单位公示栏中乔某某姓名、职务、免冠照片等;下午,被告人常某一和被告人常某二(常某一堂妹)等人到安某某单位,要求立即处理安某某,并吵闹、言语攻击安某某,引发群众围观。常某一通过安某某单位微信公众号获取其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截图。此后,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和被告人孙某某(常某一表妹)将乔某某、安某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与上述游泳池事件视频关联,通过微信群、微博发布带有情绪性、侮辱性的贴文和评论,并推送给多家网络媒体。涉案游泳池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在网络上引发大量针对乔某某、安某某的诋毁、谩骂。其间,乔某某、安某某通过他人与常某一联系协商未果。同月25日,安某某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对常某一等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利用涉案泳池冲突事件煽动网络暴力,公然贬损被害人人格、损坏被害人名誉,造成被害人安某某不堪负面舆论的精神压力而自杀身亡。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自首、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乔某某过错情况,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常某一提起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与线下暴力直接造成人身伤害不同,网络暴力主要通过发布、传播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尊严等人格权益,实质是语言暴力。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加之网络暴力信息“夺人眼球”,所涉信息极易在互联网空间被海量放大,快速扩散、发酵形成舆论风暴。网络暴力所引发的群体性网络负面言论,使得被害人面对海量信息的传播而无所适从、无从反抗,导致“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近年来,网络暴力引发的悲剧接连发生,亟需依法予以严惩。
本案即是网络暴力引发严重后果的案件,行为人发布侮辱性言论,并通过网络推送,引发大量针对被害人的网络诋毁、谩骂,造成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基于此,办案机关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侮辱罪对三名被告人定罪判刑。
三、王某某诉李某某侮辱案
——网上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
【基本案情】
自诉人王某某曾与被告人李某某交往,其间,李某某拍摄了王某某裸照。两人分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自诉人微信粉丝群(成员400余人)内发布“爆料”文章,并配有自诉人裸照、“有偿”“床照”等文字。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将上述文章、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相关贴文被转发2万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引起网民大量嘲讽攻击,给自诉人造成极大心理压力。被告人还在有关网络平台公开前述贴文的网络链接,被多个粉丝众多的网络账号转发,个别账号粉丝超过100万。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自诉人私密照片、侮辱性文字等信息,公然侮辱自诉人,致使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等情节,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由于网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更加突显,集中表现为传播范围更大、传播速度更快。对于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根据侮辱信息的具体情形、传播范围,以及行为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价对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依法准确作出认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考虑到手机等移动网络终端已广泛普及,单纯依据相关信息的浏览数量入罪应当特别慎重,以确保案件处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即是网络侮辱案件,行为人发布包含被害人裸照等私密信息的网络贴文,并肆意发布低俗侮辱言论,致使相关信息大规模传播,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尊严,应当认为“情节严重”。基于此,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判刑。
四、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购买并通过信息网络发布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泄愤报复网络主播李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李某某及其父母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刘某某编辑上述照片等信息并添加诅咒文字后,通过几十个网络账号多次发布,称“李某某的身份证号,大家拿去借网贷”,相关网络贴文的阅读量达1万余次,引起大量负面评论。刘某某还利用网络账号大量添加被害人李某某粉丝,以私信发送李某某照片等个人身份信息,并扬言要蹲点杀害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2019年4、5月间直播收入减少4万余元,大量粉丝对其取消关注。
【裁判结果】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退赃等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网络暴力所涉行为类型多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即为类型之一。特别是,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导致网络暴力直接针对具体个体,危害更加严重,甚至还可能转化为网下暴力,进而对人身权益带来直接损害。基于此,对网络暴力所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严厉惩治,以有效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本案即是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网络暴力案件,行为人购买个人信息并通过网络对外发布,严重侵犯被害人个人信息权益,且对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滋扰,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基于此,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定罪判刑。
五、汤某某、何某网上“骂战”被行政处罚案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汤某某和何某因琐事多次发生冲突,未能协商解决。后双方矛盾日益激化,于同年6月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泄愤,相互谩骂。随着“骂战”升级,二人开始捏造对方非法持枪、抢劫、等不实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围观,跟进评论、嘲讽、谩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
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依法传唤汤某某、何某,告知双方在网络上发布言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名誉或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据此,依法对汤某某、何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责令删除相关违法视频。
【典型意义】
网络暴力行为类型复杂多样,危害程度差异较大。基于此,在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犯罪的同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行刑衔接工作,贯彻综合治理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据此,对于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即是网络暴力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行为人实施网络“骂战”,相互谩骂、诋毁,在损害对方名誉权的同时,破坏网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责令删除违法信息,教育双方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制止了网络暴力滋生蔓延和违法行为继续升级。
六、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基本案情】
自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张某某使用其拥有40万粉丝的网络账号直播40余次,发布针对李某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谩骂和人身攻击言辞。引发网民围观,跟进评论、嘲讽、诋毁。同时,张某某还组建粉丝群,煽动他人辱骂李某某。李某某据此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经法庭释明后,张某某仍每晚定时直播,继续针对李某某发布相关侵权言论,并公开李某某数位身份证号码。2023年7月6日,李某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定认为:结合张某某既往行为和本案实际情况,其正在实施侵害行为,且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涉案直播视频播放量较高,若不及时制止,将极大增加原告李某某的维权负担,导致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据此,依法作出裁定,责令张某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李某某名誉权的内容。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张某某已停止相关行为。
【典型意义】
网络暴力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施,与现实空间之中的侵害行为具有明显不同。特别是,网络暴力的强度及其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往往与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速度、规模直接相关联。基于此,阻断网络暴力信息扩散、发酵往往具有急迫性,需要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对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对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据此,权利人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网络暴力行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本案即是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例,被告发布相关侵权信息的持续时间较长、信息受众群体规模巨大,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在一周内即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了被告继续实施相关行为,有力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
七、王某某等诉龚某名誉权纠纷案
——为有效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可以判令行为人通过公开道歉等方式消除不良影响
【基本案情】
王某某、高某夫妇与龚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2022年6月,龚某在成员百余人的“互帮互助群”和“邻里互助群”小区微信群内,发布针对王某某夫妇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道德品行方面的言论。王某某、高某认为龚某的言论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导致了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等后果,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龚某在上述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龚某在近百人的小区微信群内发布的针对王某某、高某夫妇的涉案言论,易使涉案微信群内的其他成员陷入错误判断,造成其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故认定龚某发表的涉案言论构成侵犯王某某、高某名誉权,判决龚某在涉案两个微信群内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因涉案微信群之一已解散,在执行法官见证下,龚某逐户上门说明情况,同时在楼道口张贴致歉公告。
【典型意义】
网络暴力信息往往具有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大、影响消除难的特点。办案机关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是遏制网络暴力危害、保障受害益的重要方面。对于相关民事案件,除了让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外,还可以判令其通过公开道歉等方式,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实现对受害人人格权的有效保护。
本案即是判令行为人公开道歉的案例,被告涉案言论在小区微信群传播,影响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对其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基于此,为受害人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在涉案微信群解散、不具备线上执行条件的情况下,由执行法官全程陪同被告逐户上门说明情况、澄清事实,不仅为受害人有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来源:中国新闻网
来源:《瞭望》
巧立名目乱收费 程硕图/本刊
◇自称为商业银行第三方贷款服务平台,3个月成交客户约600人。但在收取大量服务费、担保金、定金、资料包装费等费用后,却直接跑路了
“贷不到款怎么办?找中介啊。”对于不少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来说,这是他们时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融资中介不是新生事物。一方面,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触角有限,需要第三方市场渠道的助力;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不熟悉银行贷款流程,或无法制定科学合理融资方案的小微企业贷款人而言,可靠的助贷服务可以帮助他们便捷高效地获得适合自己的资金。
因此,不管是对银行还是对于贷款人而言,融资中介都有其独特作用。然而,《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不久前走访成都、北京、深圳等地了解到,一些游走于灰色地带的黑心融资中介,利用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心理,打着能帮助融资的旗号行欺骗之实,让不少小微企业上当。
手段一:“助贷帮手”竟是“骗子公司”
近段时间,不少小微企业主到位于成都市中心的西御河派出所报案,他们都曾是成都优联易迅金融外包服务公司的客户。该公司自称为商业银行第三方贷款服务平台,但在收取大量服务费、担保金、定金、资料包装费等费用后,却直接跑路了。
一位受害企业主介绍,该公司在营业期间打着“战疫贷”的名号,以月息低至2.8厘先息后本的5年期无抵押物贷款为诱饵,收取贷款金额3%~5%不等的费用,承诺10个工作日放款,否则退费。
然而,不少小微企业主在交费之后迟迟拿不到贷款,公司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更令人没想到的是,这家7月初开门营业的公司,竟然在9月底失联了。
据受害企业主描述,该公司在3个月内成交客户约600人,目前有180多人报案,涉案金额400多万元。该公司还曾找人蹲守原营业场所,以帮助客户退款为由骗取客户合同,诱导受害者签下谅解书,降低客户报案率。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除了这家公司,还有四川启汇泰鑫、四川嘉裕捷程、成都智涵溪和等数家融资中介公司,因为类似原因被投诉。
手段二:借“共享办公”造“黑贷窝点”
作为商业银行和小贷公司等的获客渠道,融资中介的组织模式主要是聘用贷款经理。但今年以来,一种新的“贷款独立经纪人”模式快速涌现。
所谓“贷款独立经纪人”模式,就是平台公司以共享办公的形式为从事贷款中介的业务员提供工位,业务员只需每月缴纳1000元左右的工位费,就可以使用平台资源招揽客户,并获得比聘用模式更高的提成。平台与业务员之间没有劳务合同,只有租赁合同。
一位接触过该类经纪人的小微企业主告诉记者,“贷款独立经纪人”是以平台的名义接触客户,但单子谈成之后的后续服务是由另外的公司提供。
有业内人士分析,这种“贷款独立经纪人”表面上是平台模式创新、业务员抱团取暖,实际上是陷入困境的融资中介公司压缩管理成本、剥离经营风险的举措,游走在灰色地带,其中潜藏多重风险。
具体来说,这种模式以共享办公的方式给没有经营资质的业务员个人披上了正规合法的外衣,但如果借贷人与“贷款独立经纪人”发生纠纷,后者一旦“跑路”,监管部门又难以对平台公司追责,致使借贷人利益受损。
“某种程度上,这就是‘贷款串串’的窝点。”上述人士说,“贷款串串”是四川人对融资中介领域一类特殊人群的说法,他们或为缺乏担保手段的客户提供地下,或利用不法手段帮助客户从银行骗取贷款,其行为往往会扰乱金融市场。
手段三:借口“挂牌融资”挖“帮扶陷阱”
去年,普力海达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仁普接到一家名为中联双创(北京)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电话。
“对方称有资质为小微企业提供双创板挂牌服务。”刘仁普说,双创板全称为中国青年创新创业板,由共青团中央与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起。
普力海达科技有限公司是几位退休工程师创办的企业,有核心技术。刘仁普前去参会,对方承诺挂牌成功后企业可以得到各级政府的补贴和中联双创的资金支持,共计约五六十万元。对方称,普力海达科技有限公司完全符合双创板挂牌条件,愿意协助企业完成双创板挂牌,并保证如果挂牌不成可以退钱,刘仁普便交了1万多元的定金。
但不久之后,刘仁普了解到,双创板挂牌对企业负责人有年龄小于40岁的限制,自己已经70多岁,全体员工没有人小于65岁,显然不符合要求。
但当刘仁普索要定金时,对方以“你怎么知道我办不成”为由拒绝退款。经查,该公司根本没有组织挂牌的资质,出示的授权书连同授权书上的公章都是伪造的。直到现在,刘仁普的企业既没有挂牌成功,也没有要回退款。
手段四:“孵化基地”暗藏“挖坑设局”
2019年4月下旬,正在重庆出差的深圳光绘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梁鹏远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深圳“大唐孵化基地”的工作人员,正在遴选优质项目进行投资,请他携带商业计划书参加5月初的路演。
成立不久的深圳市光绘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工业软件与智能制造企业,当时,企业正面临两三百万元的资金缺口。梁鹏远听到这个消息后,匆忙于路演前一日晚上飞回深圳。
次日在会议现场,会议组宣称央企大唐电信有40亿元中小企业扶持基金要投资给小微企业,条件是必须入驻孵化基地,需要交5.8万元经办费用,如果审核不通过就全额退款。梁鹏远向考评官展示商业计划书,只简单介绍了三五分钟情况后,对方就说:“通过了。”
去年6月至8月,梁鹏远又参加了几次微信群里的线上路演(对项目语音介绍几分钟)。但到9月时,梁鹏远发现微信上的基地工作人员都已离职。
梁鹏远与几个参会企业沟通后,发现了更多疑点。比如大唐孵化基地的工商注册地找不到人,活动地点并非注册地。此后,报案企业越来越多,基地的员工也在告基地欠薪。去年11月,该“大唐孵化基地”已人去楼空。到2020年2月,收款公司华创(深圳)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也注销了。
记者了解到,在“大唐孵化基地”受骗的企业至少有100家,每家受骗约四五万元。截至目前,这起案件已经立案,但后续侦查进展缓慢。
灰色地带监管难度大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贺立龙说,当前监管机构对融资中介行业的规范比较少。从实践来看,该行业发生纠纷和风险的概率不低,但公安机关进行查处的成本较高、难度较大,小微企业维权困难。
对于“挂牌融资”和“孵化基地”等骗局,律师张冬光认为,这些中介机构的行为具备一些的特征,但是隐藏得比较深。
“其中一些套路利用了政策和执法方面的漏洞。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接触过类似情况,可能接到案子就觉得不是,只是合同纠纷。”张冬光说,资本市场纷繁复杂,即使金融人士也不敢一上来就说这是个骗局。
专家指出,一方面,对融资中介行业需要投入更多监管资源、制定相应行业规范;另一方面,各类金融机构也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产品开发和宣传引导,用便捷精细的融资产品和服务让黑心融资中介没有生存空间。(记者 胡旭 王井怀)
责任编辑: 詹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