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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购票“难”,如何应对?

光明日报记者 李韵

暑期来临,旅游、研学的人潮涌向各大旅游城市。以故宫博物院为代表的“高人气”博物馆,如北京的国家博物馆、西安的陕西历史博物馆、南京的南京博物院等,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一票难求的情况。

然而,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实名制预约的前提下,通过官方渠道抢不到的门票,包括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的门票,却可以在一些第三方平台高价买到。7月18日,记者去往故宫博物院一探究竟。

早上8:05,开往前门方向的82路公交车上陆续下来游客,老老小小共7人。在与他们的交谈中,记者得知他们均来自福建,正要去故宫参观,已从某平台上买了全家人的套票。套票共600元,含三家博物馆,除故宫外,另两家均是免费开放。“是贵,但能确保进故宫呀。”一位年轻妈妈说,“难得全家老小一起来北京,进不了故宫怎么行,所以这钱得花。”她还热心地向记者介绍“购票经验”:提前在网上找好代购业务的平台,把计划参观时间、身份证号报给对方,交80%的票款。“做完这些等着就行,他们肯定能买到票”。

这些高价票是从哪儿来的?对此,记者询问了负责故宫博物院票务的数字与信息部智慧服务组。

“这些非官方指定售票平台上的门票业务,实际上多为黄牛性质的代抢门票业务。”数字与信息部智慧服务组工作人员李睦麟介绍,故宫门票一般于提前七天的晚8点开启预售,一些组织或个人,甚至一些平台、购物网站都会通过提前收集观众信息的方式,凭借网速、人力、技术或经验优势为观众提供“代抢”服务。“实际上都是在我们官方平台订票。这些渠道经常容易出现例如加价、无法退票甚至无常参观的情况,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个人信息安全,谨防网络和个人信息泄露,一定要通过我们唯一的官方小程序订票。”他强调。

“针对买票难,故宫博物院采取了哪些措施?”记者问道。

李睦麟表示,故宫从“五一”假期以来就一直在加大各方面投入来保障购票流程的体验:一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服务器升级和扩容措施来保障流畅性;另一方面也采取了一些“代抢”限制策略来抑制机器抢票和人工批量抢票的情况。

记者注意到,网上不少网友表示,20点进入故宫博物院购票界面时就显示已约满。对此,李睦麟解释,由于在20点整会接收到海量的购票请求,部分观众可能会受到网络条件的影响导致整体流程不流畅。他透露:故宫最近每天的门票售罄时间都在21点左右,也就是说有票的状态会持续一小时左右,并没有网上所说的那么紧缺,所以观众避开20点整的高峰期可能会更容易下单成功。“我们也会进一步优化我们的服务器配置和拦截策略,保障更多真实需要的观众能够流畅购买到故宫门票。”

“都是网上预约购票,为何近期端门广场西侧观众服务中心票务窗口会出现排队情况?”记者问道。

李睦麟说,现场窗口是为了照顾60岁以上不便使用手机的老人,和可能对票务政策不够熟悉、没有提前预约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协助他们补票。“但是自今年4月起,现场的爱心服务存在被恶意利用的情况,成了部分旅行社不为观众订票、不为观众完整订票甚至现场拉客拼团的手段”。

为了缓解排长队的情况,故宫一方面延长了暑期工作时间、增加了工作人手配备;另一方面也在积极处理和协调。李睦麟说:“对一些严重影响现场秩序的旅行社,我们已经约谈并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自7月14日起,现场票务窗口排队情况开始好转。高峰期观众平均办理时间缩短至20分钟左右,在上午高峰时段之外办理基本可以做到即办即走。

网友频频“吐槽”的另一点就是安检排队时间长。从7月8日起,故宫的开放时间从8:30提前至8:00。

8:26,记者到达午门广场。26个检票口全部开放,西侧1~12是团队通道,还有一条未成年人团队快速通道;东侧13~23为散客通道,另设有一条无包通道。为了方便坐轮椅的观众,广场中间设有轮椅检票口。每条通道上撑起三把大型遮阳伞,为观众提供一片阴凉。身着深色T恤的工作人员穿梭在排队等待入院观众中,不时提示:“团队排队,在左侧;散客往东,请排成一队,请不要并排站立。”

“从上周起,故宫将散客和团队游客的检票口分开,并尝试设置无包快速通道。”故宫博物院保卫处警卫队一线检票工作人员星说,未成年人团队的快速通道也开始试运行,孩子们进院的时间基本控制在10分钟内,有些团队5分钟就可以完成验票。记者看到,一个统一着绿色T恤的小学生团队进入快速通道后,孩子们一个接一个迅速通过,无需逐一查验身份证。全团20多人,全部通过用时6分钟。星介绍,故宫将于19日起受理未成年人团队预约的参观申请,对未成年人占85%以上的团队开放快速预约和入院通道。为了保障参观安全和参观质量,故宫要求团队未成年人数不能超过30人、成年人比例不得低于1:10、总人数不得超过35人。

8:47,记者随散客队伍排队入院。从迈进午门广场开始计时,在不携带违禁品、手持二代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经过检票和安检用时9分钟。

一位现场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说:“有些家庭游客排队时会下意识地并排站立,偶尔会出现摩擦,反而拖慢排队时间。还有些游客到了检票处才开始找身份证。所以要不断人工提醒,让孩子排在家长前面,排成一队,准备好证件等。我们没有用循环广播,是避免声音太大吵到大家。人工提示虽然更费力,但更有效且影响更小。”

“希望可以在保障舒适度与安全的前提下,能够在暑期期间积极接待更多来自全国各地的观众,向更多全国乃至全球各地的观众展现故宫博物院作为世界遗产地的风采。”李睦麟说出了故宫人的心声。

《光明日报》(2023年07月19日09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83军某旅二连:平型关大捷,一个连队的光荣记忆

来源:解放军报

原标题:第八十三集团军某旅二连弘扬抗战精神履行肩负使命——平型关大捷,一个连队的光荣记忆

开栏的话

岁月变迁,精神永存。中国人民在长期奋斗中培育、继承、发展起来的伟大民族精神和爱国奋斗精神,为推动国家发展进步提供了强大精神动力。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弘扬伟大民族精神和爱国奋斗精神,对激励广大群众和官兵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努力奋斗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军长期革命和建设历程中,一代代官兵用鲜血和生命铸就了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抗战精神、上甘岭精神、抗震救灾精神等许多特色鲜明的精神。这些精神是伟大民族精神和爱国奋斗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军心、鼓舞斗志的强大力量。

我军每支英雄的部队,都珍藏有一面面战旗,有的还布满枪眼弹孔。战旗猎猎,诉说着动人的故事。从即日起,本报开设“弘扬民族精神、奋斗精神 战旗背后的故事”专栏,讲述广大官兵弘扬伟大民族精神和爱国奋斗精神的故事,激励官兵更加奋发有为地投身强军兴军伟大实践。

十月的中原大地,秋风送爽,丹桂飘香。

在第83集团军某旅二连荣誉室,数十名刚入伍的新战士驻足在一面写有“英勇果断”的锦旗和历史图片前,听连长王晓睿讲述那场记录着连队荣光的难忘战斗——平型关大捷。

“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在亡国灭种的紧要关头,在中国领导下,八路军背负着人民的希望,奔赴抗日战场。”王晓睿的动情讲述,深深地吸引了在场新战士。

1937年9月中旬,日军第5师团主力企图夺取平型关,突破内长城防线。当时二连前身部队所在的八路军115师,决定在平型关地区伏击敌人。9月25日清晨,日军进入二连伏击地域。战斗打响后,敌人拼命向二连阵地发起冲锋,二连官兵奋起反击。经过浴血奋战,二连先后7次打退敌人冲锋,为平型关大捷作出重要贡献。

“平型关大捷是全面抗战以来的第一个大胜仗,打破了日军不可战胜的神话,极大提振了全民士气。随后,连队愈战愈勇,在1945年安东卫保卫战中,由于表现出色,被原滨海军区授予‘英勇果断’锦旗一面。”王晓睿话音刚落,现场响起热烈掌声。

“每当想起连队前辈浴血奋战的战斗历程,总能感到如火的燃烧在心头、沉甸甸的责任扛在肩头。”连队指导员翟欢介绍说,在二连,新战士入营后参加的第一项活动是参观连队荣誉室,听连队干部讲述连队参加平型关大捷等战斗故事。他们还结合红色基因代代传工程,组织开展“抗战故事会”等活动,引导官兵弘扬抗战精神,履行肩负使命。

这是二连官兵难忘的光荣时刻——2015年9月3日,时任二连排长的董钦旭参加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代表连队接受习主席检阅。

无上光荣的背后,是辛勤汗水的付出。由于训练刻苦,阅兵训练时间还未过半,董钦旭脚伤复发。他吃着止疼药坚持带伤参训。回忆起那段经历,董钦旭话语铿锵:“身为二连的兵,就要像英雄前辈那样百折不挠,直到取得最后的胜利!”

争当英雄传人,续写连队荣光,已成为二连官兵的自觉行动。去年年底,该旅移防到位后不久便奉命组建维和步兵营。得知消息,二连官兵第一时间集体写下请战书,主动申请为国出征。今年,二连担负应急战备值班任务,先后接受上级抽点拉动10余次,次次齐装满员、迅疾而动,受到上级表扬。前不久,该旅参加某重大演训活动,二连作为“尖刀连”始终冲锋在前,出色完成了各项任务。

“伟大的抗战精神,是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是激励广大官兵克服艰难险阻、不懈奋斗的强大精神动力。”该旅政委汪晓红感慨地说,“二连官兵的事迹充分说明,传承好抗战精神,官兵们就能经受住各种艰难考验,部队建设就会不断取得新进步。”(康克、王越)

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六、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七、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八、将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九、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十、将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十一、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十三、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十四、将第一百七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十六、将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十七、将第一百七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十八、第二编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十九、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二十、将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九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十二、第三编第二章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二十三、将第二百五十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十四、将第二百六十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十五、第五编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二十六、将第二百九十条改为第三百零八条,修改为:“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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